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就不算醉驾?法院:还是醉驾!

10月1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则“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的案件。

某日夜间,闫某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看已是凌晨,觉得路上没什么车,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别进行一审、二审。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东城区法院认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整个驾驶过程中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现今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一审宣判后,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驾驶车辆有自动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降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被查获时已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是现在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只配置了驾驶辅助系统,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因此,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介绍,一审法院充分考虑闫某某所具有的从重和从轻量刑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适当。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底线不能逾越。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会因此被减轻责任。

汽车驾驶自动化从L0到L5共分为六个等级:L0代表完全由人类驾驶,L1-L2属于驾驶辅助阶段,L3-L5则逐步过渡到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直至完全自动驾驶。

然而在现实销售场景中,“解放双手双眼”“全程零接管”等话术,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车辆已经具备完全自动驾驶能力。

2025年4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项会议,正式向辅助驾驶夸大宣传亮出“刹车令”。同时明确指出,“接管”一词属于L3及以上自动驾驶等级专属表述,不得用于L2系统宣传中。

编辑:祁文静 责任编辑:彭晶
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就不算醉驾?法院:还是醉驾!
羊城晚报综合 2025-10-10 21:21

10月1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则“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的案件。

某日夜间,闫某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看已是凌晨,觉得路上没什么车,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别进行一审、二审。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东城区法院认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整个驾驶过程中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现今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一审宣判后,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驾驶车辆有自动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降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被查获时已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是现在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只配置了驾驶辅助系统,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因此,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介绍,一审法院充分考虑闫某某所具有的从重和从轻量刑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适当。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底线不能逾越。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会因此被减轻责任。

汽车驾驶自动化从L0到L5共分为六个等级:L0代表完全由人类驾驶,L1-L2属于驾驶辅助阶段,L3-L5则逐步过渡到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直至完全自动驾驶。

然而在现实销售场景中,“解放双手双眼”“全程零接管”等话术,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车辆已经具备完全自动驾驶能力。

2025年4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项会议,正式向辅助驾驶夸大宣传亮出“刹车令”。同时明确指出,“接管”一词属于L3及以上自动驾驶等级专属表述,不得用于L2系统宣传中。

编辑:祁文静 责任编辑: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