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树木保护管理的十条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树木保护管理工作,遏制建设性破坏行为,守护城市风貌和生态安全底线。

“十条措施”从筑牢立项阶段树木保护前期基础、强化设计阶段树木保护方案审查、加强施工阶段树木保护过程管控、完善竣工阶段树木保护验收机制等四大方面入手,强调将相关树木保护工作纳入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流程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树木保护管理以保护优先、分级保护、全程保护、合理利用、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同时注重公众参与决策,保护承载市民情感记忆与城市历史风貌的树木资源,守护城市集体记忆。

具体措施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绿地的占用和树木的迁移、砍伐;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或设计条件中;
在设计方案中深化树木保护;
重要城市干道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履行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程序;
迁移、砍伐树木,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及时在信用珠海、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迁移、砍伐树木的项目名称、地点、数量等;
对于保护不当而伤害树木的应当按《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优先考虑把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迁入地,做好日常管养工作,并组织做好树木迁移后的验收工作;
以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做好“绿色图章”手续完整性的自查自纠工作等。

“十条措施”中还明确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的具体规定:
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或者历史名园等重要场所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初审,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砍伐五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树木、胸径大于五十厘米十株以上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初审后,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迁移、砍伐以上两点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还明确,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属于砍伐树木,还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确需迁移、修剪城市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10月1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树木保护管理的十条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树木保护管理工作,遏制建设性破坏行为,守护城市风貌和生态安全底线。

“十条措施”从筑牢立项阶段树木保护前期基础、强化设计阶段树木保护方案审查、加强施工阶段树木保护过程管控、完善竣工阶段树木保护验收机制等四大方面入手,强调将相关树木保护工作纳入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流程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树木保护管理以保护优先、分级保护、全程保护、合理利用、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同时注重公众参与决策,保护承载市民情感记忆与城市历史风貌的树木资源,守护城市集体记忆。

具体措施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绿地的占用和树木的迁移、砍伐;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或设计条件中;
在设计方案中深化树木保护;
重要城市干道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履行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程序;
迁移、砍伐树木,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及时在信用珠海、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迁移、砍伐树木的项目名称、地点、数量等;
对于保护不当而伤害树木的应当按《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优先考虑把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迁入地,做好日常管养工作,并组织做好树木迁移后的验收工作;
以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做好“绿色图章”手续完整性的自查自纠工作等。

“十条措施”中还明确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的具体规定:
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或者历史名园等重要场所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初审,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砍伐五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树木、胸径大于五十厘米十株以上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初审后,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迁移、砍伐以上两点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还明确,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属于砍伐树木,还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确需迁移、修剪城市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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