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运行十余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因不少法律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2026年1月7日上午,南方周末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审判员:×××”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不少文书存在此类情况。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个别裁判文书就已出现隐去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姓名的现象,但占比极低。
2024年起,最高法多次强调需对案件当事人信息进行隐名处理,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自此,上传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企业信息已普遍匿名化。
与此同时,隐去法官姓名的文书数量急剧上升,多地法院纷纷效仿。其中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省区最为集中,山东、浙江、河南等地也存在类似做法。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部分裁判文书不仅将法官姓名替换为“×××”,甚至一并隐匿了审判法院名称、案号。例如,2026年1月2日发布的四川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审判组织成员信息全部缺失,法院名称被模糊处理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的文书案号则显示为“(2024)浙01民终×××号”。
此前,《南方都市报》曾报道北京金融法院一份文书案号被模糊为“(××××)京××民终××号”。该文书已被删除。
多位法院内部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确系上级要求,但并未明确需对法官姓名、案号、法院名称进行模糊处理。他们认为,这是“部分法院的自行决定”。
2026年1月7日晚,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弱化监督功能
南方周末记者搜索发现,即便在同一省份,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多数法院并未隐去法官姓名等关键信息。
以四川为例,隐去审判组织人员信息的做法主要集中在内江市中院、遂宁市中院、乐山市中院等法院。
1月7日,南方周末记者就“隐去法官姓名”一事先后致电内江市中院、遂宁市中院。两家法院工作人员均表示需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此后,南方周末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均再无人接听。
成都市某基层法院一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他所在法院按要求隐去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但从未对辩护律师信息、审判员信息作隐名处理。“更不可能隐去案号,因为这既无法保证上传案件真实性,也不利于类案检索。”他表示。
案号被视为法律文书的“身份证”,隐去案号意味着律师、学者和公众无法通过官方渠道精准溯源,司法透明度大打折扣。
根据2016年10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规定》第十条设有兜底条款,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删除。
但按照《规定》要求,即便是不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应公布案号、审理法院等基本信息。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公布时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会上明确指出,“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理由也需要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若只是有些地方法院自行决定隐去审判员、审理法院的信息,便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规定。
在张建伟看来,最高人民法院起初着力推进文书公开,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公开促公正,倒逼各级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质量。“如今裁判文书进一步隐去法院、法官的识别信息,可能导致社会监督司法的功能被进一步弱化。”他说。
扩大了既有“规定”的范畴
实际上,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历经多次变化。
张建伟介绍,刚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时,强调一律公开,后逐渐收缩。这是因为实际运行中,裁判文书常涉及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不少争议。
例如,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
为此,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
随后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重申,重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此后多省向基层法院下达通知,上网前做好案件甄别,强调隐名处理的重要性。从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中,自然人以“姓氏+某”的形式替代;企业则隐去公司的字号和法定代表人。
在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业被隐名化,而身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作匿名处理。但目前也有部分文书对行政机关进行匿名处理。
现有的隐名做法逐步扩大了2016年既有《规定》的范畴。
尽管如此,公开材料中,并未有会议、文件要求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案号等隐名化。
一位西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从法官角度来说,如果觉得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可能会倾向于隐去名字。
他记得,之前,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民挑出,经网络放大后,的确容易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
不过,上述法官仍对目前部分法院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感到诧异,“可能不同法院对隐名处理的政策理解存在偏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运行十余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因不少法律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2026年1月7日上午,南方周末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审判员:×××”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不少文书存在此类情况。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个别裁判文书就已出现隐去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姓名的现象,但占比极低。
2024年起,最高法多次强调需对案件当事人信息进行隐名处理,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自此,上传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企业信息已普遍匿名化。
与此同时,隐去法官姓名的文书数量急剧上升,多地法院纷纷效仿。其中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省区最为集中,山东、浙江、河南等地也存在类似做法。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部分裁判文书不仅将法官姓名替换为“×××”,甚至一并隐匿了审判法院名称、案号。例如,2026年1月2日发布的四川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审判组织成员信息全部缺失,法院名称被模糊处理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的文书案号则显示为“(2024)浙01民终×××号”。
此前,《南方都市报》曾报道北京金融法院一份文书案号被模糊为“(××××)京××民终××号”。该文书已被删除。
多位法院内部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确系上级要求,但并未明确需对法官姓名、案号、法院名称进行模糊处理。他们认为,这是“部分法院的自行决定”。
2026年1月7日晚,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弱化监督功能
南方周末记者搜索发现,即便在同一省份,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多数法院并未隐去法官姓名等关键信息。
以四川为例,隐去审判组织人员信息的做法主要集中在内江市中院、遂宁市中院、乐山市中院等法院。
1月7日,南方周末记者就“隐去法官姓名”一事先后致电内江市中院、遂宁市中院。两家法院工作人员均表示需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此后,南方周末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均再无人接听。
成都市某基层法院一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他所在法院按要求隐去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但从未对辩护律师信息、审判员信息作隐名处理。“更不可能隐去案号,因为这既无法保证上传案件真实性,也不利于类案检索。”他表示。
案号被视为法律文书的“身份证”,隐去案号意味着律师、学者和公众无法通过官方渠道精准溯源,司法透明度大打折扣。
根据2016年10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规定》第十条设有兜底条款,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删除。
但按照《规定》要求,即便是不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也应公布案号、审理法院等基本信息。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公布时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会上明确指出,“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理由也需要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若只是有些地方法院自行决定隐去审判员、审理法院的信息,便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规定。
在张建伟看来,最高人民法院起初着力推进文书公开,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公开促公正,倒逼各级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质量。“如今裁判文书进一步隐去法院、法官的识别信息,可能导致社会监督司法的功能被进一步弱化。”他说。
扩大了既有“规定”的范畴
实际上,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历经多次变化。
张建伟介绍,刚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时,强调一律公开,后逐渐收缩。这是因为实际运行中,裁判文书常涉及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不少争议。
例如,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
为此,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
随后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重申,重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此后多省向基层法院下达通知,上网前做好案件甄别,强调隐名处理的重要性。从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中,自然人以“姓氏+某”的形式替代;企业则隐去公司的字号和法定代表人。
在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业被隐名化,而身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作匿名处理。但目前也有部分文书对行政机关进行匿名处理。
现有的隐名做法逐步扩大了2016年既有《规定》的范畴。
尽管如此,公开材料中,并未有会议、文件要求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案号等隐名化。
一位西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从法官角度来说,如果觉得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可能会倾向于隐去名字。
他记得,之前,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民挑出,经网络放大后,的确容易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
不过,上述法官仍对目前部分法院隐去法官姓名的做法感到诧异,“可能不同法院对隐名处理的政策理解存在偏差”。
-我已经到底线啦-


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