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发展,新条例2月1日起实施!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记者从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珠海市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于2015年率先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释放特区立法红利。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大湾区办主任吴卓文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送上“定心丸”。《条例》设有“公平竞争”专章,着力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条例》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预留部分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条例》还列明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

其次,为政府优化民营企业服务体系注入“催化剂”。一方面,《条例》设有“公共服务”专章,强调在政策制定、惠企服务、用地保障、人才引进、信用管理及修复、跨境合作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障与服务。同时,提出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时,对受影响较大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条例》设有“创新发展”专章,着力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条例》规定,推动重要场景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推动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针对民营企业关心关注的融资和知识产权,提出要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进一步健全覆盖全类型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指导和协助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最后,为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织牢“防护网”。《条例》设有“权益保护”专章,着力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条例》设立一系列规定,如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能并尽并、能合尽合。对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人士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或者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或者开展商业合作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即将施行,我们也在抓紧研究出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配套政策措施,在立法保障、政策引领和各方合力推动下,我市的民营经济发展大有可为、前景广阔。”吴卓文表示。

文字:佘映薇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帅云
促进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发展,新条例2月1日起实施!
观海融媒 2026-01-23 21:25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记者从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珠海市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于2015年率先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释放特区立法红利。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大湾区办主任吴卓文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送上“定心丸”。《条例》设有“公平竞争”专章,着力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条例》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预留部分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条例》还列明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

其次,为政府优化民营企业服务体系注入“催化剂”。一方面,《条例》设有“公共服务”专章,强调在政策制定、惠企服务、用地保障、人才引进、信用管理及修复、跨境合作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障与服务。同时,提出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时,对受影响较大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条例》设有“创新发展”专章,着力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条例》规定,推动重要场景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推动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针对民营企业关心关注的融资和知识产权,提出要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进一步健全覆盖全类型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指导和协助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最后,为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织牢“防护网”。《条例》设有“权益保护”专章,着力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条例》设立一系列规定,如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能并尽并、能合尽合。对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人士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或者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或者开展商业合作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即将施行,我们也在抓紧研究出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配套政策措施,在立法保障、政策引领和各方合力推动下,我市的民营经济发展大有可为、前景广阔。”吴卓文表示。

文字:佘映薇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