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金湾区民政局将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2025年度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接受年度检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年检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逾期视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
三、年检方式
年检材料实行网上报送、公开和存档。
年检材料填写,最多退回更正一次,且最后更正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
四、年检内容
(一)年检报告。按照规定表格填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等情况;其他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社会组织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2025年因财务相关问题被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出具责令整改通知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
五、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
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gd6.npo.gdnpo.gov.cn/home/index/mlogin?k=gdzh),“地区”栏分别勾选“珠海市”和“金湾区”,输入登录账号(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登录成功后,再点击左侧菜单的“年报/年检/证书”-“2025年度检查”-“申请”,按要求和系统提示进行填写。
(二)前置审查。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的年度工作报告,视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行业协会商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
(三)上传附件。
社会组织须下载并打印承诺书页面,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需下载并打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盖章页面,扫描或拍照上传。
(四)信息公开。
社会组织通过年检后,区民政局通过“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分批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年度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中未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的,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通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是社会组织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与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直接挂钩,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时限和要求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
(二)强化责任。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将作为年检结论、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组织必须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同时,社会组织要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
(三)履行初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如合格、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建议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需注明理由,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催报,以便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四)加强监管。区民政局对于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社会组织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其他
填报咨询电话:0756-7252948
技术咨询电话:020-83341308、87554998
珠海市金湾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金湾区民政局将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2025年度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接受年度检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年检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逾期视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
三、年检方式
年检材料实行网上报送、公开和存档。
年检材料填写,最多退回更正一次,且最后更正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
四、年检内容
(一)年检报告。按照规定表格填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等情况;其他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社会组织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2025年因财务相关问题被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出具责令整改通知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
五、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
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gd6.npo.gdnpo.gov.cn/home/index/mlogin?k=gdzh),“地区”栏分别勾选“珠海市”和“金湾区”,输入登录账号(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登录成功后,再点击左侧菜单的“年报/年检/证书”-“2025年度检查”-“申请”,按要求和系统提示进行填写。
(二)前置审查。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的年度工作报告,视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行业协会商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
(三)上传附件。
社会组织须下载并打印承诺书页面,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需下载并打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盖章页面,扫描或拍照上传。
(四)信息公开。
社会组织通过年检后,区民政局通过“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分批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年度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中未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的,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通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是社会组织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与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直接挂钩,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时限和要求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
(二)强化责任。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将作为年检结论、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组织必须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同时,社会组织要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
(三)履行初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如合格、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建议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需注明理由,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催报,以便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四)加强监管。区民政局对于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社会组织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其他
填报咨询电话:0756-7252948
技术咨询电话:020-83341308、87554998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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