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珠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二、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线上购买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购买的应即时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在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备案方式。1.个人、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持有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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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人应同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进入民航官方平台(手机端下载UOMAPP”)或PC端登录(https://uom.caac.gov.cn/#/login)按流程实名登记。

三、飞行安全规范

(一)实名登记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进行实名登记后开展飞行活动。

(二)具备飞行资质。除微型、轻型外,操控小型(净重4千克~15千克、载重7千克~25千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CAAC”)。

(三)管制区域审批飞行。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等各类管制空域内,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飞行活动。

(四)不非法改装飞行。不得通过非法加装硬件或修改软件等方式改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飞行,可处罚款、没收无人机等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三)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定期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及无人机爱好者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3日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帅云
加强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珠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 2026-02-14 11:02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二、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线上购买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购买的应即时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在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备案方式。1.个人、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持有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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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人应同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进入民航官方平台(手机端下载UOMAPP”)或PC端登录(https://uom.caac.gov.cn/#/login)按流程实名登记。

三、飞行安全规范

(一)实名登记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应进行实名登记后开展飞行活动。

(二)具备飞行资质。除微型、轻型外,操控小型(净重4千克~15千克、载重7千克~25千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CAAC”)。

(三)管制区域审批飞行。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等各类管制空域内,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飞行活动。

(四)不非法改装飞行。不得通过非法加装硬件或修改软件等方式改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飞行,可处罚款、没收无人机等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三)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定期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及无人机爱好者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3日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