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振华
2026-03-04 13:15
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台《珠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制度》),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以法治化手段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细化监督内容,实现全过程监督
《监督制度》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主要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监管对象评议、第三人评价等方式,结合执法工作信息平台数据监测、案卷抽查、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对执法主体合法性、依据合法性、程序合法性、执法行为规范性、执法效能及执法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实现对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创新监督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价
《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机构通过定期向行政相对人等监管对象发放评议问卷、实地走访、电话回访、座谈调研,以及邀请行政执法、司法实务、法律研究等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执法制度建设及典型案例、重大案件或普遍性问题分析、论证与评价等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此举旨在从市场主体视角检验执法成效,面对面听取企业真实声音,让企业拥有评价权、发言权,推动执法工作从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转变,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企业满意度。
强化结果运用,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监督制度》规定,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或不规范情形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适时采取约谈通报、书面提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及移送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明确把监督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以及年度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档案,记录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汇报监督情况,推动共性问题源头治理,保障制度落地见效。
《监督制度》的实施,将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有效防范职务违法风险,推动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双赢”。
封面图:叶秋明文字:康振华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王朝辉
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台《珠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制度》),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以法治化手段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细化监督内容,实现全过程监督
《监督制度》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主要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监管对象评议、第三人评价等方式,结合执法工作信息平台数据监测、案卷抽查、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对执法主体合法性、依据合法性、程序合法性、执法行为规范性、执法效能及执法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实现对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创新监督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价
《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机构通过定期向行政相对人等监管对象发放评议问卷、实地走访、电话回访、座谈调研,以及邀请行政执法、司法实务、法律研究等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执法制度建设及典型案例、重大案件或普遍性问题分析、论证与评价等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此举旨在从市场主体视角检验执法成效,面对面听取企业真实声音,让企业拥有评价权、发言权,推动执法工作从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转变,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企业满意度。
强化结果运用,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监督制度》规定,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或不规范情形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适时采取约谈通报、书面提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及移送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明确把监督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以及年度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档案,记录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汇报监督情况,推动共性问题源头治理,保障制度落地见效。
《监督制度》的实施,将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有效防范职务违法风险,推动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双赢”。
封面图:叶秋明文字:康振华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王朝辉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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