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3月31日,珠海开展背街小巷市容环境集中整治

春季气温回升,雨水增多,易滋生蚊虫、传播病媒。近期巡查发现,部分背街小巷杂物乱堆放、垃圾积存现象有所反弹,不仅挤占公共通道,更容易形成卫生死角,成为蚊蝇鼠蟑的“温床”,给周边居民健康带来隐患。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即日起至3月31日,对全市背街小巷乱堆放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区域

全市背街小巷

(重点是老旧小区周边、农贸市场周边)

整治内容

临街商铺超出经营地址

堆放货架、商品、杂物等

居民占用公共场所

乱堆放杂物、废品、建筑垃圾等

整治方式

城管进村居3人小组要充分发挥巡查职责,依法制止、报告、处置市容违法行为;欢迎市民主动举报有关情况(举报方式:通过“珠海人民城管”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珠海城管服务-城管服务-我要投诉,上传图片、时间、地点)

商户请注意

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店铺经营物品请入室摆放,不占用公共通道或超出划线区域经营。

居民请注意

生活垃圾:请按照四分类要求,定时定点投放。

建筑垃圾:需袋装化临时暂存,并联系有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

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共同维护公共空间整洁有序。

希望大家都能从家门口做起,让我们的街巷更干净、更通畅,让城市更有温度、更有品质。

法律速递

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八)责任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摆设摊挡或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超出门店外占地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于没收商品的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道路上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建设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七)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

封面图:钟凡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丹梅
即日起至3月31日,珠海开展背街小巷市容环境集中整治
珠海人民城管 2026-03-25 09:56

春季气温回升,雨水增多,易滋生蚊虫、传播病媒。近期巡查发现,部分背街小巷杂物乱堆放、垃圾积存现象有所反弹,不仅挤占公共通道,更容易形成卫生死角,成为蚊蝇鼠蟑的“温床”,给周边居民健康带来隐患。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即日起至3月31日,对全市背街小巷乱堆放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区域

全市背街小巷

(重点是老旧小区周边、农贸市场周边)

整治内容

临街商铺超出经营地址

堆放货架、商品、杂物等

居民占用公共场所

乱堆放杂物、废品、建筑垃圾等

整治方式

城管进村居3人小组要充分发挥巡查职责,依法制止、报告、处置市容违法行为;欢迎市民主动举报有关情况(举报方式:通过“珠海人民城管”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珠海城管服务-城管服务-我要投诉,上传图片、时间、地点)

商户请注意

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店铺经营物品请入室摆放,不占用公共通道或超出划线区域经营。

居民请注意

生活垃圾:请按照四分类要求,定时定点投放。

建筑垃圾:需袋装化临时暂存,并联系有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

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共同维护公共空间整洁有序。

希望大家都能从家门口做起,让我们的街巷更干净、更通畅,让城市更有温度、更有品质。

法律速递

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八)责任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摆设摊挡或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超出门店外占地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于没收商品的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道路上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建设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七)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

封面图:钟凡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