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征求意见稿》所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登记管理参照执行。
规范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住改商”的证明材料和适用的行业作出具体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备注“住改商”。住宅类地址不得开展集群登记。
完善“一照多址”登记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辖区内,可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栏应当标注“(一照多址)”字样;跨县(区)级以上或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
此外,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可以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除外。登记“一照多址”经营主体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中完整展示所有实体经营场所或经营地址。
《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经营主体存在投资关系,并取得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两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一址多照”的经营主体,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栏标注“(一址多照)”字样。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园区内,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开展集群登记,由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创业空间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等经营项目。
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封面图:珠海传媒集团 张洲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孙宁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征求意见稿》所称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登记管理参照执行。
规范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住改商”的证明材料和适用的行业作出具体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备注“住改商”。住宅类地址不得开展集群登记。
完善“一照多址”登记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辖区内,可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栏应当标注“(一照多址)”字样;跨县(区)级以上或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
此外,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可以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除外。登记“一照多址”经营主体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中完整展示所有实体经营场所或经营地址。
《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经营主体存在投资关系,并取得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两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一址多照”的经营主体,应当在营业执照住所栏标注“(一址多照)”字样。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园区内,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开展集群登记,由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创业空间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等经营项目。
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封面图:珠海传媒集团 张洲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孙宁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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