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近年来,网络餐饮行业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经营乱象。部分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通过网络餐饮平台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形成“幽灵外卖”,此类行为隐蔽性强、食品安全风险高,严重扰乱餐饮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自2025年起,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订单量大、消费频次高、平台排名靠前的网红餐饮单位及校园周边餐饮经营者,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管控、食品加工制作与配送、线上证照公示等为重点监管内容,坚持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相结合,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严格督促问题整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以来,全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共查办网络餐饮相关违法案件21宗。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一:南水镇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珠海市南水镇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冰柜内存放带有标签的真空包装熟食驴肉,直播间内设有长桌、手机直播支架、麦克风、直播顺口溜资料等,长桌上摆放同类型真空包装熟食驴肉,标签标注微信二维码、经营地址、咨询电话、涨袋禁用等信息;前台柜悬挂手写价目表,店外摆放真空包装机一台。

当事人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将自制熟食真空包装后通过网络异地快递销售,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26年3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2.罚款1000元。

案例二:红旗镇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内查获2包已超过24小时保质期的湿粉条。当事人现场主动申请销毁上述过期湿粉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现场见证并完成销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水镇某大排档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案

2026年3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某大排档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已开封的“把把小肉串(牛肉味)”一包,该产品配料表首位为鸭胸肉,未标注牛肉成分。该店在美团平台将该产品标注为“牛肉小串”,产品详情宣称主料为牛肉。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9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四:三灶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公示经营场所不符,实际经营场所未做分隔,在美团等外卖平台公示虚假经营地址与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并非区市场监管局核发,属于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同时,该店还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混放贮存不规范等问题。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跨区域联合警力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7人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

案例五:三灶镇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店实际经营者使用虚假《小餐饮备案凭据》及他人营业执照,在淘宝闪购平台注册网店从事餐饮服务,该备案凭据为违规购买的虚假证件,监管部门已于2021年6月30日后停止核发此类凭据。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六:红旗镇某餐饮店经营的网店页面未公示菜品实际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案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冰箱内查获蟹足棒一包。执法人员核查该店美团外卖店、淘宝闪购外卖店,发现两家平台均销售名为“蟹柳”的产品,其中美团平台未公示产品主要原料,淘宝闪购平台标注原料为蟹棒,均未如实公示菜品实际名称与主要原料。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将产品名称修改为“仿蟹柳”,并补充公示主要原料为鸡肉、鱼糜。

当事人经营的网店页面未公示菜品实际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金湾区市场监管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杨文俊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1:02

近年来,网络餐饮行业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经营乱象。部分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通过网络餐饮平台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形成“幽灵外卖”,此类行为隐蔽性强、食品安全风险高,严重扰乱餐饮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自2025年起,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订单量大、消费频次高、平台排名靠前的网红餐饮单位及校园周边餐饮经营者,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管控、食品加工制作与配送、线上证照公示等为重点监管内容,坚持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相结合,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严格督促问题整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以来,全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共查办网络餐饮相关违法案件21宗。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一:南水镇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珠海市南水镇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冰柜内存放带有标签的真空包装熟食驴肉,直播间内设有长桌、手机直播支架、麦克风、直播顺口溜资料等,长桌上摆放同类型真空包装熟食驴肉,标签标注微信二维码、经营地址、咨询电话、涨袋禁用等信息;前台柜悬挂手写价目表,店外摆放真空包装机一台。

当事人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将自制熟食真空包装后通过网络异地快递销售,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26年3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2.罚款1000元。

案例二:红旗镇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内查获2包已超过24小时保质期的湿粉条。当事人现场主动申请销毁上述过期湿粉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现场见证并完成销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水镇某大排档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案

2026年3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某大排档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已开封的“把把小肉串(牛肉味)”一包,该产品配料表首位为鸭胸肉,未标注牛肉成分。该店在美团平台将该产品标注为“牛肉小串”,产品详情宣称主料为牛肉。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9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四:三灶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公示经营场所不符,实际经营场所未做分隔,在美团等外卖平台公示虚假经营地址与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并非区市场监管局核发,属于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同时,该店还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混放贮存不规范等问题。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跨区域联合警力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7人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

案例五:三灶镇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店实际经营者使用虚假《小餐饮备案凭据》及他人营业执照,在淘宝闪购平台注册网店从事餐饮服务,该备案凭据为违规购买的虚假证件,监管部门已于2021年6月30日后停止核发此类凭据。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六:红旗镇某餐饮店经营的网店页面未公示菜品实际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案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冰箱内查获蟹足棒一包。执法人员核查该店美团外卖店、淘宝闪购外卖店,发现两家平台均销售名为“蟹柳”的产品,其中美团平台未公示产品主要原料,淘宝闪购平台标注原料为蟹棒,均未如实公示菜品实际名称与主要原料。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将产品名称修改为“仿蟹柳”,并补充公示主要原料为鸡肉、鱼糜。

当事人经营的网店页面未公示菜品实际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026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金湾区市场监管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