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推进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不断推进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在我省发生后,我省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根据《办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重大自然灾害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在调查评估组织方面,《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具体情形。其中,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涵盖三类情形:一是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二是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三是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形。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省级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通常内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各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小组。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及时组织开展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王朝辉
广东出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推进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
新华社 2026-06-27 09:43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不断推进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在我省发生后,我省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根据《办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重大自然灾害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在调查评估组织方面,《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具体情形。其中,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涵盖三类情形:一是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二是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三是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形。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省级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通常内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各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小组。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及时组织开展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