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筑垃圾!《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10月15日起施行

7月15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宇菲宣读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并介绍《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兆江介绍《条例》实施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的立法思路、意义、联单制度、有关法律责任、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等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成永平主持。

《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立完善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为珠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深入论证 科学立法

 建筑垃圾治理作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无废城市”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今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其中一章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明确“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我市2024年出台的《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治理效能,我市有必要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黄宇菲介绍,《条例》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一是扎实开展市内外调研。了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和各地实践经验。二是深入研究论证。汇编整理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制度对比研究,委托立法咨询基地就法规主要制度开展论证。三是多渠道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一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多轮改稿完善,《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后获表决通过。

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筑垃圾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处置核准,源头减量、排放与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是加强统筹领导,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保障、统筹组织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行为的排查巡查。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由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区域定期巡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是注重治理实效,加强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制度,规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行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处置核准,明确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程序、变更、延续等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有效期限。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以及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等环节的相关要求。

三是坚持精细化治理,补齐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短板。《条例》突出“投放人付费担责、管理人日常监管、部门执法兜底”的治理逻辑,建立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人制度,明确管理人告知、督促、劝阻、报告的工作内容。完善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规范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抛撒、焚烧等。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镇、街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提供暂存、清运等服务,便于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

四是强化制度刚性,补充设定相关法律责任。《条例》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同时根据珠海实际,就多发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包括相关主体未按要求使用联单,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未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个人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文字:康振华 图片:吴长赋 编辑:卢伟 责任编辑:陈海阔
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筑垃圾!《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10月15日起施行
观海融媒 2026-07-15 16:53

7月15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宇菲宣读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并介绍《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兆江介绍《条例》实施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的立法思路、意义、联单制度、有关法律责任、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等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成永平主持。

《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立完善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为珠海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深入论证 科学立法

 建筑垃圾治理作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无废城市”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今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其中一章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明确“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我市2024年出台的《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治理效能,我市有必要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黄宇菲介绍,《条例》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一是扎实开展市内外调研。了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和各地实践经验。二是深入研究论证。汇编整理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制度对比研究,委托立法咨询基地就法规主要制度开展论证。三是多渠道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一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多轮改稿完善,《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后获表决通过。

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筑垃圾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处置核准,源头减量、排放与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是加强统筹领导,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保障、统筹组织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行为的排查巡查。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由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区域定期巡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是注重治理实效,加强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制度,规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行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处置核准,明确处置核准的申请条件、程序、变更、延续等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有效期限。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以及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等环节的相关要求。

三是坚持精细化治理,补齐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短板。《条例》突出“投放人付费担责、管理人日常监管、部门执法兜底”的治理逻辑,建立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人制度,明确管理人告知、督促、劝阻、报告的工作内容。完善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规范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抛撒、焚烧等。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镇、街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提供暂存、清运等服务,便于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

四是强化制度刚性,补充设定相关法律责任。《条例》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同时根据珠海实际,就多发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包括相关主体未按要求使用联单,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未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个人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文字:康振华 图片:吴长赋 编辑:卢伟 责任编辑:陈海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