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广东出台新规

日前,《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根据新规,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围

残疾预防关乎万千家庭福祉。《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新规提出,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0—6岁儿童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孤独症等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要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需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此外,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康复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明确,康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加强规范化建设,不得对康复效果、客户评价、曾获荣誉、合作单位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建立康复档案。

《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推动建设残疾人友好医院,并与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双向转诊转介工作机制。

同时,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线上巡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在特殊教育方面,新规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开办附设特殊教育班。

保障0—6岁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

残疾人康复,离不开强有力的兜底保障。新规明确,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儿童、少年和成年人的康复需求,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并根据国家有关目录和广东省实际适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目录范围、提高保障标准。残疾人原则上在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扩大到持广东省居住证的残疾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0—6岁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康复救助的范围扩大到0—17岁残疾儿童、少年。

《办法》提出,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补贴标准,通过实物配置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保障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需求,对残疾儿童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予以优先保障。

针对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给予补贴。

在人才培养方面,新规要求,将有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中以及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康复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康复机构中,具有康复医疗相关资格且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同样按规定纳入康复医疗人员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

编辑:祁文静 责任编辑:应立枫
事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广东出台新规
南方+ 2026-07-22 21:59

日前,《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根据新规,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围

残疾预防关乎万千家庭福祉。《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新规提出,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0—6岁儿童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孤独症等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要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需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此外,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康复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明确,康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加强规范化建设,不得对康复效果、客户评价、曾获荣誉、合作单位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建立康复档案。

《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推动建设残疾人友好医院,并与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双向转诊转介工作机制。

同时,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线上巡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在特殊教育方面,新规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开办附设特殊教育班。

保障0—6岁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

残疾人康复,离不开强有力的兜底保障。新规明确,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儿童、少年和成年人的康复需求,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并根据国家有关目录和广东省实际适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目录范围、提高保障标准。残疾人原则上在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扩大到持广东省居住证的残疾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0—6岁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康复救助的范围扩大到0—17岁残疾儿童、少年。

《办法》提出,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补贴标准,通过实物配置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保障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需求,对残疾儿童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予以优先保障。

针对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给予补贴。

在人才培养方面,新规要求,将有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中以及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康复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康复机构中,具有康复医疗相关资格且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同样按规定纳入康复医疗人员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

编辑:祁文静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