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起争议,开发商“偷脸”取证合不合法?香洲区法院判了!

当你走进售楼处看房,是否留意过入口处那个不起眼的摄像头?当人脸识别从“安防标配”悄然异化为售楼处“防止飞单”的利器,而未经同意被拍下的人脸画面,能否成为法庭上的合法证据?近日,香洲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佣金怎么没到账?

某恒中介公司加盟某昕公司,约定由某恒中介公司负责某昕公司指定的新房分销项目,其在新房分销平台规则内进行客户推荐、维护并最终完成成交的,某昕公司将按约定支付其佣金。

2022年8月,某恒中介的何经理提前完成客户报备,次日带领四名客户前往某拓地产楼盘看房。看房当天,四名客户没有下单。2023年9月,时隔13个月,何经理再次完成报备流程,带领该四名客户复看楼盘。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何经理多轮跟进讲解、持续推介下,该四名客户最终与某拓地产签订认购书,每人均购买了一套新房。

不久后,某恒中介公司收到了某昕公司支付的其中两名客户的佣金9.6万元。然而,剩余两名客户的佣金,过了半年,某昕公司依然没有支付。

“我们已经推介成功,某昕公司应该付款!某拓地产作为受益人,也应该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某恒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某昕公司和某拓地产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双方支付剩余两名客户的佣金13.5万元。

“人脸抓拍”曾到访?

某昕公司:案涉客户佣金结算的过程中,我们被告知案涉客户在某恒中介公司第二次报备前,曾经有过到访记录,属于开发商不予认可的有效转介客户,因此我司无需支付成交佣金和现金奖励。

某拓地产:我司与某恒中介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本案中我司不应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而且,根据我司案场人脸识别系统抓拍的视频和照片,案涉两名客户曾于2023年3月期间,自行到访项目看盘,我司销售人员接待过自行到访的案涉客户,并当场添加其微信,因此案涉客户属于自然来访客户。

“偷脸”证据不可用!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生物识别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某拓地产提交的证据为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视频和照片,系用于商业场景下甄别客户来源,并非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目的;其既未举证证明采集时已征得客户单独同意,也未证明已就采集目的、范围如实告知当事人,该证据取得方式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于微信添加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曾建立联系,不足以证明客户首次获知楼盘的渠道,无法推翻客户由中介率先转介的事实,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某恒中介公司与某昕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案涉客户对案涉项目的认知和了解主要来源于某恒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为促成缔约付出了大量的劳动。

因此,香洲法院认定案涉客户属于某恒中介公司有效转介客户,某恒中介公司已履行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某昕公司应向某恒中介公司支付案涉客户佣金约11万元。某拓地产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释法:

关于人脸信息采集,法官在本案中明确了三条法律红线:

1.使用有边界。公共场所人脸识别仅限公共安全用途,挪作“防飞单”“算渠道”等商业用途,本质是把个人隐私变成商业博弈的筹码,用客户的“脸”来算自己的佣金账。

2.采集有底线。除了维护公共安全以外,采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商家不能默认“进门即授权”。

3.证据有门槛。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哪怕内容真实,也自始不具备证明效力,法院可依法不予采纳。

小小一张脸,权利大过天。202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为主题,今天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日,我们更需警惕人脸信息泄露问题。在AI技术深度应用的今天,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引发精准诈骗、深度伪造等连锁风险,危害远超以往。

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严守个人信息保护红线,依法规范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广大市民若发现未经同意被采集人脸信息,可向市监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数字脸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封面图:AI生成图片
文字:郑振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雨霞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孙宁
佣金起争议,开发商“偷脸”取证合不合法?香洲区法院判了!
观海融媒 2026-09-20 22:22

当你走进售楼处看房,是否留意过入口处那个不起眼的摄像头?当人脸识别从“安防标配”悄然异化为售楼处“防止飞单”的利器,而未经同意被拍下的人脸画面,能否成为法庭上的合法证据?近日,香洲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佣金怎么没到账?

某恒中介公司加盟某昕公司,约定由某恒中介公司负责某昕公司指定的新房分销项目,其在新房分销平台规则内进行客户推荐、维护并最终完成成交的,某昕公司将按约定支付其佣金。

2022年8月,某恒中介的何经理提前完成客户报备,次日带领四名客户前往某拓地产楼盘看房。看房当天,四名客户没有下单。2023年9月,时隔13个月,何经理再次完成报备流程,带领该四名客户复看楼盘。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何经理多轮跟进讲解、持续推介下,该四名客户最终与某拓地产签订认购书,每人均购买了一套新房。

不久后,某恒中介公司收到了某昕公司支付的其中两名客户的佣金9.6万元。然而,剩余两名客户的佣金,过了半年,某昕公司依然没有支付。

“我们已经推介成功,某昕公司应该付款!某拓地产作为受益人,也应该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某恒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某昕公司和某拓地产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双方支付剩余两名客户的佣金13.5万元。

“人脸抓拍”曾到访?

某昕公司:案涉客户佣金结算的过程中,我们被告知案涉客户在某恒中介公司第二次报备前,曾经有过到访记录,属于开发商不予认可的有效转介客户,因此我司无需支付成交佣金和现金奖励。

某拓地产:我司与某恒中介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本案中我司不应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而且,根据我司案场人脸识别系统抓拍的视频和照片,案涉两名客户曾于2023年3月期间,自行到访项目看盘,我司销售人员接待过自行到访的案涉客户,并当场添加其微信,因此案涉客户属于自然来访客户。

“偷脸”证据不可用!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生物识别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某拓地产提交的证据为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视频和照片,系用于商业场景下甄别客户来源,并非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目的;其既未举证证明采集时已征得客户单独同意,也未证明已就采集目的、范围如实告知当事人,该证据取得方式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于微信添加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曾建立联系,不足以证明客户首次获知楼盘的渠道,无法推翻客户由中介率先转介的事实,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某恒中介公司与某昕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案涉客户对案涉项目的认知和了解主要来源于某恒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为促成缔约付出了大量的劳动。

因此,香洲法院认定案涉客户属于某恒中介公司有效转介客户,某恒中介公司已履行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某昕公司应向某恒中介公司支付案涉客户佣金约11万元。某拓地产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释法:

关于人脸信息采集,法官在本案中明确了三条法律红线:

1.使用有边界。公共场所人脸识别仅限公共安全用途,挪作“防飞单”“算渠道”等商业用途,本质是把个人隐私变成商业博弈的筹码,用客户的“脸”来算自己的佣金账。

2.采集有底线。除了维护公共安全以外,采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商家不能默认“进门即授权”。

3.证据有门槛。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哪怕内容真实,也自始不具备证明效力,法院可依法不予采纳。

小小一张脸,权利大过天。202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为主题,今天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日,我们更需警惕人脸信息泄露问题。在AI技术深度应用的今天,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引发精准诈骗、深度伪造等连锁风险,危害远超以往。

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严守个人信息保护红线,依法规范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广大市民若发现未经同意被采集人脸信息,可向市监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数字脸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封面图:AI生成图片
文字:郑振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雨霞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