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日,我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网发布《珠海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罚免罚清单》)。记者9日获悉,本次发布的“轻罚免罚”事项共计58项,其中有32项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过去,轻罚免罚事项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但裁量标准多达422项,文字篇幅浩大,轻罚免罚事项分散,不利于市场主体学习掌握。近日,在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珠交字〔2018〕449号)的基础上,我市交通运输局梳理了58项轻罚免罚事项,以清单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审理科副科长景志斌介绍,《轻罚免罚清单》是在2018年版《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梳理制定,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实体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共计26项。
第二部分是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计32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清单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相关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及时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景志斌表示,严格监管和柔性执法可以做到辩证统一。《轻罚免罚清单》的蓝本《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自2018年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实施,社会反响良好,交通运输市场平稳有序,证明对行政处罚权的审慎运用不会造成市场经营秩序失衡。
据统计,2018年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年投诉总量稳定在1.1万宗以上,年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曾高达100宗以上。2018年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修订后,2019年、2020年巡游出租车投诉量较上年同比分别下降20%、67%,其中2020年只发生19宗出租车驾驶员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

7日,我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网发布《珠海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罚免罚清单》)。记者9日获悉,本次发布的“轻罚免罚”事项共计58项,其中有32项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过去,轻罚免罚事项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但裁量标准多达422项,文字篇幅浩大,轻罚免罚事项分散,不利于市场主体学习掌握。近日,在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珠交字〔2018〕449号)的基础上,我市交通运输局梳理了58项轻罚免罚事项,以清单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审理科副科长景志斌介绍,《轻罚免罚清单》是在2018年版《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梳理制定,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实体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共计26项。
第二部分是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计32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清单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相关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及时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景志斌表示,严格监管和柔性执法可以做到辩证统一。《轻罚免罚清单》的蓝本《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自2018年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实施,社会反响良好,交通运输市场平稳有序,证明对行政处罚权的审慎运用不会造成市场经营秩序失衡。
据统计,2018年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年投诉总量稳定在1.1万宗以上,年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曾高达100宗以上。2018年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修订后,2019年、2020年巡游出租车投诉量较上年同比分别下降20%、67%,其中2020年只发生19宗出租车驾驶员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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