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3月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哪些纳税人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政策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可以享受哪些减免优惠……3月7日,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上述热点问题,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纳税人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哪些政策规定需重点关注?
1、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可以享受哪些减免优惠?
1、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减免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3、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另外,自2021年6月1日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远程办税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办税服务厅:如果您无法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记者3月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哪些纳税人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政策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可以享受哪些减免优惠……3月7日,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上述热点问题,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纳税人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哪些政策规定需重点关注?
1、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可以享受哪些减免优惠?
1、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减免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3、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另外,自2021年6月1日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远程办税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办税服务厅:如果您无法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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