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近日,珠海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年每人个税补贴额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管理办法》共分5章17条,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范围、补贴计算方式等。
《管理办法》提出,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管理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每年补贴一次
于次年受理、发放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对在珠海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管理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市民可关注“珠海财政”公众号找到该推文,长按识别文中二维码了解《征求意见稿》详情并在线提交意见。

为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近日,珠海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年每人个税补贴额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管理办法》共分5章17条,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范围、补贴计算方式等。
《管理办法》提出,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管理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每年补贴一次
于次年受理、发放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对在珠海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管理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市民可关注“珠海财政”公众号找到该推文,长按识别文中二维码了解《征求意见稿》详情并在线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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