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汕头市实际,4日,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编制依据和宗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定义,人才认定数量、认定程序等内容。《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所指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汕头市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认定10名以内。
《办法》明确了领军人才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第一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特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的领军人才;第四层次人才为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的其他领军人才。如在资助期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达到上述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对应层次享受相应生活补助。
《办法》提出领军人才申报条件:一是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二是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不受职称限制),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三是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四是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5年内(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下同),主持1项以上(含1项)省级及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为3项以上(含3项)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同一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授权发明专利仅限一位申报人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在汕高校、省实验室每个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法人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1名。已获得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汕头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生活补助的领军人才不再重复支持。
根据梳理发现,这次发布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相比,在支持措施方面作出调整,明确了新时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扩大人才申报范围。在人才申报年龄、在汕工作时间等方面放宽了申请条件,同时取消了创业领军人才的认定,将更多优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纳入申报范围,遴选推荐优质人才;提高人才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同时规定领军人才条件在资助期内达到对应层次人才标准的可以相应提高补助标准;落实考核管理措施。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继续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当年度资助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当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汕头市实际,4日,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编制依据和宗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定义,人才认定数量、认定程序等内容。《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所指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汕头市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认定10名以内。
《办法》明确了领军人才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第一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特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的领军人才;第四层次人才为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的其他领军人才。如在资助期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达到上述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对应层次享受相应生活补助。
《办法》提出领军人才申报条件:一是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二是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不受职称限制),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三是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四是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5年内(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下同),主持1项以上(含1项)省级及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为3项以上(含3项)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同一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授权发明专利仅限一位申报人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在汕高校、省实验室每个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法人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1名。已获得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汕头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生活补助的领军人才不再重复支持。
根据梳理发现,这次发布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相比,在支持措施方面作出调整,明确了新时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扩大人才申报范围。在人才申报年龄、在汕工作时间等方面放宽了申请条件,同时取消了创业领军人才的认定,将更多优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纳入申报范围,遴选推荐优质人才;提高人才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同时规定领军人才条件在资助期内达到对应层次人才标准的可以相应提高补助标准;落实考核管理措施。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继续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当年度资助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当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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