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11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将于2月10日起施行。《细则》考虑到有部分户籍家庭工资略高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收入线,而实际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专门设定了一个住房困难的申请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可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公租房租金。

根据本市政策,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
此次《细则》主要亮点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类别的准入条件,优化资格审核流程和下放租赁补贴事项,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等。
《细则》在“申请资格”章节中明确,除《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除外)。这意味着住房困难申请类别中关于家庭人均收入的限制有所放宽。另外,还专门设定了一个住房困难的申请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可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公租房租金。
《细则》还明确,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或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的异地务工人员,未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保障,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且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也纳入了公租房保障中,进一步扩大对有稳定收入异地务工人员住房保障。
《细则》提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例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因购买住房而导致不符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且此前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6个月计算。
【原文链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建〔2024〕9 号)

封面图:甘耀辉 摄文字:陈颖 编辑:古春婷 江传皙 责任编辑:丹梅
记者11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将于2月10日起施行。《细则》考虑到有部分户籍家庭工资略高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收入线,而实际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专门设定了一个住房困难的申请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可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公租房租金。

根据本市政策,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
此次《细则》主要亮点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类别的准入条件,优化资格审核流程和下放租赁补贴事项,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等。
《细则》在“申请资格”章节中明确,除《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除外)。这意味着住房困难申请类别中关于家庭人均收入的限制有所放宽。另外,还专门设定了一个住房困难的申请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可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公租房租金。
《细则》还明确,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或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的异地务工人员,未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保障,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且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也纳入了公租房保障中,进一步扩大对有稳定收入异地务工人员住房保障。
《细则》提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例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因购买住房而导致不符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且此前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6个月计算。
【原文链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建〔2024〕9 号)

封面图:甘耀辉 摄文字:陈颖 编辑:古春婷 江传皙 责任编辑:丹梅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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