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规,明确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

近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规定》指出,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了界定,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班车、包车、船舶、轨道列车、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险、救助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规定》明确,客运企业依据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启动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其中道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红色时启动全面停运。水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橙色时启动全面停航。轨道和民航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由客运企业根据行业预案和结合公共交通工具实际情况或抗风抗灾等级自主决策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

启动全面停航停运时,道路客运企业和水路客运企业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全面强制停运(航)措施,其中在途车辆1小时内强制停运或紧急避险,在途船舶2小时内强制停航或紧急避险。道路客运企业在停运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码头客运站企业配合落实停航工作,在停航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企业自主决策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时,道路客运企业和水路客运企业应主动获取气象信息,并根据气象信息、本单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道路(海上)实况,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及时组织停运(航)或解除停运(航)。其中道路客运企业在停运或解除停运实施后1小时内将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码头客运站企业负责汇总停航或解除停航信息,并在停航或解除停航实施前1小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和珠海海事局,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此外,轨道企业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管制指令启动或解除轨道列车停运时,应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市轨道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局负责收集、联系、协调轨道企业停运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民航企业收到航班取消信息,或启动或解除航空器停止起降时,应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三防办。封桥封路期间,城市公共汽车企业接收封桥封路信息后,应及时调整或停运线路,并在半小时内将调整和部分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规定》还提到,公共交通工具在途中突遇或遭遇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时,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负责人(船长、司机等)应根据企业应急预案或工作指引主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乘客安全。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负责人在途中意外遭遇极端灾害天气时,积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避免造成乘客等人员重大伤亡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

文字:蒋毅槿 编辑:吴佳佳 责任编辑:应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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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规,明确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
观海融媒 2024-03-08 19:25

近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规定》指出,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了界定,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班车、包车、船舶、轨道列车、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险、救助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规定》明确,客运企业依据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启动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其中道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红色时启动全面停运。水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橙色时启动全面停航。轨道和民航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由客运企业根据行业预案和结合公共交通工具实际情况或抗风抗灾等级自主决策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

启动全面停航停运时,道路客运企业和水路客运企业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全面强制停运(航)措施,其中在途车辆1小时内强制停运或紧急避险,在途船舶2小时内强制停航或紧急避险。道路客运企业在停运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码头客运站企业配合落实停航工作,在停航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企业自主决策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时,道路客运企业和水路客运企业应主动获取气象信息,并根据气象信息、本单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道路(海上)实况,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及时组织停运(航)或解除停运(航)。其中道路客运企业在停运或解除停运实施后1小时内将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码头客运站企业负责汇总停航或解除停航信息,并在停航或解除停航实施前1小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和珠海海事局,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此外,轨道企业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管制指令启动或解除轨道列车停运时,应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市轨道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局负责收集、联系、协调轨道企业停运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民航企业收到航班取消信息,或启动或解除航空器停止起降时,应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三防办。封桥封路期间,城市公共汽车企业接收封桥封路信息后,应及时调整或停运线路,并在半小时内将调整和部分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规定》还提到,公共交通工具在途中突遇或遭遇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时,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负责人(船长、司机等)应根据企业应急预案或工作指引主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乘客安全。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负责人在途中意外遭遇极端灾害天气时,积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避免造成乘客等人员重大伤亡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

文字:蒋毅槿 编辑:吴佳佳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