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动者详解职业病预防以及工伤认定知识。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问: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
答: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问:患职业病后怎样进行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动者详解职业病预防以及工伤认定知识。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问: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
答: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问:患职业病后怎样进行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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