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建筑垃圾,严厉处罚!珠海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急剧增加。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为图方便,随意倾倒、堆放、抛洒建筑垃圾,不仅破坏了城市景观,还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8月6日,记者从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针对这一乱象,近期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各镇街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4月以来共查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6月12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在南屏镇横琴二桥桥底发现一起建筑垃圾(施工淤泥)倾倒事件。现场,一辆渣土运输货车正在倾倒施工淤泥,另有挖掘机企图通过平整地面来掩盖非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介入制止,现场拍照取证,随后依法扣押了违法车辆。经核查,驾驶员赵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到街道办进行调查。

经过南屏镇执法人员耐心的法律宣讲,赵某承认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并承诺整改及接受处罚。赵某驾驶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南屏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决定予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22日,南屏镇发现了一起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在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卫生站后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占地面积2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根据相关规定标准,该行为属于轻微档次,南屏镇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清理,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三:

4月16日,凤山街道办在香洲区福溪村工业区查处了一起非法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弃置场的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受纳弃置场,占地面积81平方米,共受纳了10车建筑垃圾,每车收取处理费用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该行为属于从重档次。凤山街道办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500元,并责令其限期清理完毕。

案例四:

5月11日,前山街道办在香洲区桂花北路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前山街道办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字:康振华 图片:吴长赋 通讯员周玉婷 编辑:黄青芳 责任编辑:宋显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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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建筑垃圾,严厉处罚!珠海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观海融媒 2024-08-06 20:00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急剧增加。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为图方便,随意倾倒、堆放、抛洒建筑垃圾,不仅破坏了城市景观,还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8月6日,记者从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针对这一乱象,近期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各镇街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4月以来共查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6月12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在南屏镇横琴二桥桥底发现一起建筑垃圾(施工淤泥)倾倒事件。现场,一辆渣土运输货车正在倾倒施工淤泥,另有挖掘机企图通过平整地面来掩盖非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介入制止,现场拍照取证,随后依法扣押了违法车辆。经核查,驾驶员赵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到街道办进行调查。

经过南屏镇执法人员耐心的法律宣讲,赵某承认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并承诺整改及接受处罚。赵某驾驶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南屏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决定予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22日,南屏镇发现了一起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在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卫生站后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占地面积2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根据相关规定标准,该行为属于轻微档次,南屏镇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清理,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三:

4月16日,凤山街道办在香洲区福溪村工业区查处了一起非法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弃置场的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受纳弃置场,占地面积81平方米,共受纳了10车建筑垃圾,每车收取处理费用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该行为属于从重档次。凤山街道办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500元,并责令其限期清理完毕。

案例四:

5月11日,前山街道办在香洲区桂花北路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前山街道办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字:康振华 图片:吴长赋 通讯员周玉婷 编辑:黄青芳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