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变“惊装”,可以拒绝收房吗?香洲法院这样判→

洗手盆下方锡箔纸破损、客厅玻璃推拉门歪斜,眼看“精装”成“惊装”,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索赔违约金17万,能成功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瑕疵引发的收楼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阿龙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46万元价格购买A小区一套98平的房子,2022年12月30日前交付。2022年12月29日,某开发商向阿龙邮寄《交付通知书》,通知阿龙2023年1月11日前来办理收楼手续。阿龙没签收邮件,但在通知书提示的收楼日期次日,带着“收楼师”苗师傅上门验房。苗师傅在对房屋查验后,出具了一份《验房报告》,报告显示阿龙新房的厨房、客卫等8个空间,存在主卧瓷砖踢脚线外露、客厅洗手盆下方锡箔纸破损等问题。阿龙多次向物管反映,但始终觉得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阿龙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2年12月30日是约定的交房期限,案涉房屋至今仍未整改修复完毕,依然存在问题,根本没有达到可交付状态,应当视为房屋未交付。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某开发商已严重违约,应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17万元。

某开发商则称自己是按期向阿龙交付房屋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房屋交付条件有二,一是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二是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案涉楼盘在2022年11月9日取得《珠海市不动产测量报告》,12月12日进行竣工验收,次年1月3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此时,阿龙的房子已具备交付条件。

开发商工作人员通知阿龙2023年1月11日收楼,但阿龙拒收《交付通知书》,并一直以装修瑕疵问题,如热水器盖子装错、瓷砖垫片缝隙大等拒绝收房。而合同约定,在房屋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完成交付。即便有装修瑕疵,也没有影响阿龙居住,阿龙家中已添置了少量家具,安装了空调、电脑等家电。更何况物管在收到阿龙的反馈后,已经安排师傅对阿龙指出的瑕疵进行了整改。因此开发商认为阿龙的房子已经交付,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在 2023年1月3日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达到房屋交付条件,且在该日期前,被告某开发商已经发出《交付通知书》,通知小区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阿龙虽然没有签收该通知,但委托第三方对案涉房屋进行查验,说明原告阿龙已知晓房屋可以交付。原告阿龙在查验案涉房屋后指出的均为装修瑕疵,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均可进行修复和整改。被告某开发商已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整修,积极履行了房屋保修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阿龙不能仅以装修瑕疵作为拒绝收楼的理由。原告阿龙要求被告某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理据不足。

最终,香洲法院驳回了阿龙的诉讼请求,阿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换言之,墙皮脱落、地砖空鼓等装修瑕疵,固然影响业主入住心情,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或没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当认定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业主不能仅以装修瑕疵拒绝收房。需要强调的是,可以交房不等于开发商可以甩手不管,保修期内,开发商对装修瑕疵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相关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王朝辉
“精装”变“惊装”,可以拒绝收房吗?香洲法院这样判→
观海融媒 2024-08-22 19:25

洗手盆下方锡箔纸破损、客厅玻璃推拉门歪斜,眼看“精装”成“惊装”,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索赔违约金17万,能成功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瑕疵引发的收楼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阿龙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46万元价格购买A小区一套98平的房子,2022年12月30日前交付。2022年12月29日,某开发商向阿龙邮寄《交付通知书》,通知阿龙2023年1月11日前来办理收楼手续。阿龙没签收邮件,但在通知书提示的收楼日期次日,带着“收楼师”苗师傅上门验房。苗师傅在对房屋查验后,出具了一份《验房报告》,报告显示阿龙新房的厨房、客卫等8个空间,存在主卧瓷砖踢脚线外露、客厅洗手盆下方锡箔纸破损等问题。阿龙多次向物管反映,但始终觉得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阿龙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2年12月30日是约定的交房期限,案涉房屋至今仍未整改修复完毕,依然存在问题,根本没有达到可交付状态,应当视为房屋未交付。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某开发商已严重违约,应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17万元。

某开发商则称自己是按期向阿龙交付房屋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房屋交付条件有二,一是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二是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案涉楼盘在2022年11月9日取得《珠海市不动产测量报告》,12月12日进行竣工验收,次年1月3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此时,阿龙的房子已具备交付条件。

开发商工作人员通知阿龙2023年1月11日收楼,但阿龙拒收《交付通知书》,并一直以装修瑕疵问题,如热水器盖子装错、瓷砖垫片缝隙大等拒绝收房。而合同约定,在房屋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完成交付。即便有装修瑕疵,也没有影响阿龙居住,阿龙家中已添置了少量家具,安装了空调、电脑等家电。更何况物管在收到阿龙的反馈后,已经安排师傅对阿龙指出的瑕疵进行了整改。因此开发商认为阿龙的房子已经交付,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在 2023年1月3日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达到房屋交付条件,且在该日期前,被告某开发商已经发出《交付通知书》,通知小区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阿龙虽然没有签收该通知,但委托第三方对案涉房屋进行查验,说明原告阿龙已知晓房屋可以交付。原告阿龙在查验案涉房屋后指出的均为装修瑕疵,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均可进行修复和整改。被告某开发商已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整修,积极履行了房屋保修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阿龙不能仅以装修瑕疵作为拒绝收楼的理由。原告阿龙要求被告某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理据不足。

最终,香洲法院驳回了阿龙的诉讼请求,阿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换言之,墙皮脱落、地砖空鼓等装修瑕疵,固然影响业主入住心情,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或没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当认定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业主不能仅以装修瑕疵拒绝收房。需要强调的是,可以交房不等于开发商可以甩手不管,保修期内,开发商对装修瑕疵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相关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