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过关时摔倒受伤,责任在谁?横琴法院这样判→

一位澳门居民在返回澳门途中,在关口大厅摔倒受伤,之后向关口大厅的物业公司索赔20万余元。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案件,最终判决负责该场所清洁服务的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向伤者赔偿6.7万余元。

案情回顾:

回澳途中遇积水不慎摔倒

2022年10月的某天,澳门居民余某从口岸过关前往澳门。其声称在过关时为了拿出回乡证,低头将回乡证从包中取出,虽然看到前方地板上有反光,以为是地板反射的灯光,便一边走过去一边拉包的拉链。没想到地板上的反光是一滩积水,余某突然脚底一滑,整个人仰面摔倒在地上。口岸工作人员见状上前询问情况,拨打了120求救电话,余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余某腰椎体出现压缩性骨折、骶尾部和左臀部挫伤等。

原告:物业公司未清理积水,应承担全部赔偿

余某认为,其因大厅存在未及时清理的积水滑倒受伤,当时附近地面上也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过往行人,负责该场所清洁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被告:原告自身存在疏忽,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积水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小时就存在了,在余某摔倒时,现场确实未放置安全警示牌,但是余某在通行时因低头查看随身物品而未注意路况,对其遭受的伤害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余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留意观察地面情况。事发时,余某自称低头取物,看到地面反光误以为是灯光反射。正是其疏忽大意,造成滑倒摔伤,导致损害的发生,故余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口岸的管理人,对通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口岸内场所及设施进行维护和保障。然而事故发生前一个小时场地内已存在积水,却未及时清理,亦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为此,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法院认定由余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余某赔偿6.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管理者等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的安全警示告知义务,以及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如若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为防止事故的发生,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应当加强巡查维护和设置警示;出入此类场所的人员,也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

文字: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彭晶
旅客过关时摔倒受伤,责任在谁?横琴法院这样判→
观海融媒 2024-09-29 11:55

一位澳门居民在返回澳门途中,在关口大厅摔倒受伤,之后向关口大厅的物业公司索赔20万余元。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案件,最终判决负责该场所清洁服务的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向伤者赔偿6.7万余元。

案情回顾:

回澳途中遇积水不慎摔倒

2022年10月的某天,澳门居民余某从口岸过关前往澳门。其声称在过关时为了拿出回乡证,低头将回乡证从包中取出,虽然看到前方地板上有反光,以为是地板反射的灯光,便一边走过去一边拉包的拉链。没想到地板上的反光是一滩积水,余某突然脚底一滑,整个人仰面摔倒在地上。口岸工作人员见状上前询问情况,拨打了120求救电话,余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余某腰椎体出现压缩性骨折、骶尾部和左臀部挫伤等。

原告:物业公司未清理积水,应承担全部赔偿

余某认为,其因大厅存在未及时清理的积水滑倒受伤,当时附近地面上也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过往行人,负责该场所清洁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被告:原告自身存在疏忽,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积水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小时就存在了,在余某摔倒时,现场确实未放置安全警示牌,但是余某在通行时因低头查看随身物品而未注意路况,对其遭受的伤害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余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留意观察地面情况。事发时,余某自称低头取物,看到地面反光误以为是灯光反射。正是其疏忽大意,造成滑倒摔伤,导致损害的发生,故余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口岸的管理人,对通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口岸内场所及设施进行维护和保障。然而事故发生前一个小时场地内已存在积水,却未及时清理,亦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为此,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法院认定由余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余某赔偿6.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管理者等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的安全警示告知义务,以及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如若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为防止事故的发生,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应当加强巡查维护和设置警示;出入此类场所的人员,也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

文字: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