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车“狂飙”出事故,责任在谁?香洲法院判了→

不少资深车迷热衷于驾驶卡丁车在赛道上沉浸式感受“速度与激情”,但在“风驰电掣”之际,若出现安全事故可怎么办?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此前一起卡丁车事故引发的案件就为车友们敲响了警钟。

事发当天,正值2021年国庆期间,珠海市民小陈结伴到某车队经营的卡丁车场玩耍。玩家在该车场购票后可以畅玩八分钟,圈数不限。工作人员向小陈简单讲解了游玩规则,小陈还签署了《小型赛车场地参加活动声明》。随后,小陈迫不及待地坐进卡丁车,驾驶车辆如同离弦之箭般飞驰而出,内心感到无比畅快。可没承想,车辆在第三圈转弯时竟突然冲出赛道,撞向缓冲区草坪上的轮胎墙,轮胎墙跃起后砸到小陈并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人员立即将压在小陈身上的轮胎搬开,并将小陈推离赛道到达安全位置,还为小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小陈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躯干骨折。小陈住院7天,期间接受了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共3.1万余元。

小陈认为,案涉卡丁车场的轮胎墙安全设置不到位致其受伤。卡丁车是一项高风险运动,该车队作为场地经营者,在赛车前未进行安全性培训,未提示风险及防控技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陈遂起诉至香洲法院,要求该车队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万余元。

该车队认为,其所经营的卡丁车场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设备及人员,在醒目位置设有“驾驶卡丁车须知”和安全告示牌,告知驾驶者驾驶规则及注意事项。赛前小陈签署了《声明》,确认已经熟知驾驶原理和操作性能,承诺按规则使用赛道,车队还在赛前对小陈进行了四次驾驶培训。小陈本应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但其却无视赛道规则,在赛道入弯时突然加速撞向轮胎墙,在撞到轮胎墙后打了方向盘导致卡丁车侧滑打横卡进轮胎墙引发事故。车队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小陈因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造成车速过快而导致自身受伤,属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卡丁车场的经营者,对原告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已在驾驶前向原告告知相关风险并进行驾驶指导,也为原告提供了符合系戴安全要求的防护服;卡丁车场配备有两名以上的驾驶指导人员和救援人员,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原告进行了相应救助。但是,案涉卡丁车场系室外普及型卡丁车场,根据被告的陈述以及现场情况看,卡丁车场轮胎墙的设置高度等明显不符合《卡丁车场建设规范》有关“轮胎墙”设置的要求,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且原告受伤也是由于轮胎墙跃起砸伤所致。因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卡丁车驾驶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活动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驾驶前签署了《声明》,理应知悉卡丁车驾驶的操作规则和安全规则,但原告在驾驶过程中拐弯时并未减速慢行,未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则,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风险防范等因素,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的各项人身损失共计7.4万余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4.5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车队作为卡丁车场的经营者,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小陈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陈忽视安全规则,过弯道未减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车队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美辰 编辑:王朝辉 责任编辑:张燕红
卡丁车“狂飙”出事故,责任在谁?香洲法院判了→
观海融媒 2024-10-23 20:25

不少资深车迷热衷于驾驶卡丁车在赛道上沉浸式感受“速度与激情”,但在“风驰电掣”之际,若出现安全事故可怎么办?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此前一起卡丁车事故引发的案件就为车友们敲响了警钟。

事发当天,正值2021年国庆期间,珠海市民小陈结伴到某车队经营的卡丁车场玩耍。玩家在该车场购票后可以畅玩八分钟,圈数不限。工作人员向小陈简单讲解了游玩规则,小陈还签署了《小型赛车场地参加活动声明》。随后,小陈迫不及待地坐进卡丁车,驾驶车辆如同离弦之箭般飞驰而出,内心感到无比畅快。可没承想,车辆在第三圈转弯时竟突然冲出赛道,撞向缓冲区草坪上的轮胎墙,轮胎墙跃起后砸到小陈并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人员立即将压在小陈身上的轮胎搬开,并将小陈推离赛道到达安全位置,还为小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小陈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躯干骨折。小陈住院7天,期间接受了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共3.1万余元。

小陈认为,案涉卡丁车场的轮胎墙安全设置不到位致其受伤。卡丁车是一项高风险运动,该车队作为场地经营者,在赛车前未进行安全性培训,未提示风险及防控技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陈遂起诉至香洲法院,要求该车队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万余元。

该车队认为,其所经营的卡丁车场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设备及人员,在醒目位置设有“驾驶卡丁车须知”和安全告示牌,告知驾驶者驾驶规则及注意事项。赛前小陈签署了《声明》,确认已经熟知驾驶原理和操作性能,承诺按规则使用赛道,车队还在赛前对小陈进行了四次驾驶培训。小陈本应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但其却无视赛道规则,在赛道入弯时突然加速撞向轮胎墙,在撞到轮胎墙后打了方向盘导致卡丁车侧滑打横卡进轮胎墙引发事故。车队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小陈因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造成车速过快而导致自身受伤,属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卡丁车场的经营者,对原告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已在驾驶前向原告告知相关风险并进行驾驶指导,也为原告提供了符合系戴安全要求的防护服;卡丁车场配备有两名以上的驾驶指导人员和救援人员,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原告进行了相应救助。但是,案涉卡丁车场系室外普及型卡丁车场,根据被告的陈述以及现场情况看,卡丁车场轮胎墙的设置高度等明显不符合《卡丁车场建设规范》有关“轮胎墙”设置的要求,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且原告受伤也是由于轮胎墙跃起砸伤所致。因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卡丁车驾驶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活动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驾驶前签署了《声明》,理应知悉卡丁车驾驶的操作规则和安全规则,但原告在驾驶过程中拐弯时并未减速慢行,未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则,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风险防范等因素,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的各项人身损失共计7.4万余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4.5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车队作为卡丁车场的经营者,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小陈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陈忽视安全规则,过弯道未减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车队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杨美辰 编辑:王朝辉 责任编辑: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