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高抗风险能力
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澳门单一的产业结构已经难以支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澳门政府正式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规划(2024-2028年)》,由于澳门产业基础薄弱,珠海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开放的经济环境,是澳门实现产业多元化的理想合作伙伴。珠澳两地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有助于实现合作创新与产业融合的协同,推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增强澳门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二)促进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珠澳国际竞争力
珠澳通过科技合作可以共享科技资源,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不仅能够为珠澳两地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提升两地的国际竞争力。
(三)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助力湾区实现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
珠澳科技创新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珠海和澳门通过建立开放、合作、共享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制,有利于快速提高珠澳的科技创新水平。同时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提供示范效应,从而为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新的动力。
(一)制度差异制约科技要素的便捷流动
珠澳两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在制度体系和规则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技要素的高效便捷流动。澳门与内地在往来签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异性,限制了人员的自由流动;珠澳在科研项目管理、物资出入境管理、科技规则以及金融监管和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限制了科研资金和物资的跨境便捷流动。
(二)企业科技创新及合作动能不足
企业是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部分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尤其是原始创新,有的企业虽然投入研发,但将创新的重点放在二次研发上。由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尚待完善以及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约了珠澳科技合作的顺利推进。
(三)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制度性合作机制
澳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受到葡萄牙法律的影响,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在跨境合作中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无形中增加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
(四)科研力量有效势能有待提高
珠澳在研发力量方面的投入不足,尤其是基础研发人员和领军人才方面比较匮乏,难以满足高质量科技创新的需求。
(五)创新主体集聚效应有待提升
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方面,和深圳、广州等地相比,珠澳在产业规模、集聚效应及创新能力方面,仍然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创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较少。
(一)构建多层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珠澳科技合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建立高层会晤机制。珠澳两地政府要建立高层对话机制,通过定期会晤或不定期的专事会晤,双方就科技创新合作中战略和政策层面的问题进行规划与协调。第二,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体的专事会商机制,通过专题会商就合作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第三,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研机构等为主体的基层交流机制,通过交流增进彼此了解。第四,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争端协商机制,就双方科技合作中出现的争议或争端通过协商解决。
(二)推动规则衔接制度创新政策并轨,实现科技要素的便捷流动
在标准规则方面,珠澳合作可对接澳门及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创新规则,推动形成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衔接,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以高标准引领科技合作、产业协同。在资金与科技创新体制方面,珠澳应协同优化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对接国际先进的科技规则,确保科技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对于科研项目所需的物资及设备,可构建特殊的监管体系,以实现便利通关。
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合作的服务配套,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医疗服务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促进人员、物资、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跨境便捷流动,打造衔接港澳及国际的科技合作制度体系。
珠澳两地应协同制定一系列科技创新合作的支持性政策,包括知识产权交易税、创投企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引导性资金扶持、人才引进政策等。双方的政策也要加强协同与沟通,确保合作双方的政策能同向并轨,增强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健全政策机制,赋能企业创新合作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珠澳两地采用政策引导,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科技政策,来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财政政策上,可通过科技专项支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加以引导。产业政策上,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研发奖励与研发补贴等激励措施。
与此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中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要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障体系,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企业侵权成本。
(四)全面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速科技创新势能集聚
珠澳应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合作。要聚焦产业制高点和关键技术,引进高端创新平台,集聚国际一流创新团队,实现从平台集聚到人才集聚从而实现创新驱动的良性循环。
针对科技领军人才匮乏的问题,珠海要布局全国及全球,通过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完善住房保障、科研奖励、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另外,要改善人才评价政策,优化人才认定体系,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既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又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将创新价值和成果转化的贡献价值纳入人才评定体系。
(五)完善科创合作服务生态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科技创新合作的服务机构建设。两地政府统筹规划,支持建立一批专业的科创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应具备知识产权注册、技术转移、市场分析、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第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珠澳两地政府共同设立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跨境科技企业提供包括科技成果证券化、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在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简化跨境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珠澳两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法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跨境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第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珠澳可以设立跨境科创成果转化基金,旨在为具有市场潜力的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研发和市场推广的风险。另外,通过建立集信息发布、技术对接、项目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业化。珠澳两地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珠海科技学院)
(一)推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高抗风险能力
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澳门单一的产业结构已经难以支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澳门政府正式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规划(2024-2028年)》,由于澳门产业基础薄弱,珠海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开放的经济环境,是澳门实现产业多元化的理想合作伙伴。珠澳两地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有助于实现合作创新与产业融合的协同,推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增强澳门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二)促进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珠澳国际竞争力
珠澳通过科技合作可以共享科技资源,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不仅能够为珠澳两地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提升两地的国际竞争力。
(三)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助力湾区实现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
珠澳科技创新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珠海和澳门通过建立开放、合作、共享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制,有利于快速提高珠澳的科技创新水平。同时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提供示范效应,从而为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新的动力。
(一)制度差异制约科技要素的便捷流动
珠澳两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在制度体系和规则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技要素的高效便捷流动。澳门与内地在往来签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异性,限制了人员的自由流动;珠澳在科研项目管理、物资出入境管理、科技规则以及金融监管和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限制了科研资金和物资的跨境便捷流动。
(二)企业科技创新及合作动能不足
企业是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部分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尤其是原始创新,有的企业虽然投入研发,但将创新的重点放在二次研发上。由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尚待完善以及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约了珠澳科技合作的顺利推进。
(三)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制度性合作机制
澳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受到葡萄牙法律的影响,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在跨境合作中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无形中增加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
(四)科研力量有效势能有待提高
珠澳在研发力量方面的投入不足,尤其是基础研发人员和领军人才方面比较匮乏,难以满足高质量科技创新的需求。
(五)创新主体集聚效应有待提升
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方面,和深圳、广州等地相比,珠澳在产业规模、集聚效应及创新能力方面,仍然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创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较少。
(一)构建多层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珠澳科技合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建立高层会晤机制。珠澳两地政府要建立高层对话机制,通过定期会晤或不定期的专事会晤,双方就科技创新合作中战略和政策层面的问题进行规划与协调。第二,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体的专事会商机制,通过专题会商就合作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第三,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研机构等为主体的基层交流机制,通过交流增进彼此了解。第四,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争端协商机制,就双方科技合作中出现的争议或争端通过协商解决。
(二)推动规则衔接制度创新政策并轨,实现科技要素的便捷流动
在标准规则方面,珠澳合作可对接澳门及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创新规则,推动形成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衔接,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以高标准引领科技合作、产业协同。在资金与科技创新体制方面,珠澳应协同优化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对接国际先进的科技规则,确保科技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对于科研项目所需的物资及设备,可构建特殊的监管体系,以实现便利通关。
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合作的服务配套,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医疗服务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促进人员、物资、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跨境便捷流动,打造衔接港澳及国际的科技合作制度体系。
珠澳两地应协同制定一系列科技创新合作的支持性政策,包括知识产权交易税、创投企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引导性资金扶持、人才引进政策等。双方的政策也要加强协同与沟通,确保合作双方的政策能同向并轨,增强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健全政策机制,赋能企业创新合作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珠澳两地采用政策引导,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科技政策,来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财政政策上,可通过科技专项支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加以引导。产业政策上,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研发奖励与研发补贴等激励措施。
与此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中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要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障体系,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企业侵权成本。
(四)全面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速科技创新势能集聚
珠澳应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合作。要聚焦产业制高点和关键技术,引进高端创新平台,集聚国际一流创新团队,实现从平台集聚到人才集聚从而实现创新驱动的良性循环。
针对科技领军人才匮乏的问题,珠海要布局全国及全球,通过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完善住房保障、科研奖励、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另外,要改善人才评价政策,优化人才认定体系,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既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又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将创新价值和成果转化的贡献价值纳入人才评定体系。
(五)完善科创合作服务生态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科技创新合作的服务机构建设。两地政府统筹规划,支持建立一批专业的科创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应具备知识产权注册、技术转移、市场分析、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第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珠澳两地政府共同设立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跨境科技企业提供包括科技成果证券化、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在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简化跨境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珠澳两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法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跨境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第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珠澳可以设立跨境科创成果转化基金,旨在为具有市场潜力的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研发和市场推广的风险。另外,通过建立集信息发布、技术对接、项目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业化。珠澳两地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珠海科技学院)
-我已经到底线啦-
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