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类不收运!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下狠招
市民了解垃圾分类知识。

为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持续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近日,《珠海市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收、混合收集不收、混装混运不收,力争从前端到末端,“一分到底”,确保生活垃圾“真”分类。

“不分类不收运”三标准

《意见》明确“不分类不收运”三标准是通过现场目测或工具翻查方式判定生活垃圾是否存在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装混运,可参考如下标准:

1.交投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垃圾的,即为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2.交投的其他垃圾中含有有害垃圾或明显含有大量厨余垃圾的,即为其他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3.上述交投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如: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即为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不分类不收运”四环节

1.小区物业单位不分类,清运企业单位不收运。小区生活垃圾应当严格分类收集,清运企业单位对小区交投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小区物业单位,连续3次交投不合格的,清运企业单位应拒绝收运。

2.清运企业单位混装混运,转运站管理单位不接收。全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人员需对进站的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清运企业单位,连续3次分类不合格的,不得进站倾倒。

3.转运站管理单位不分类,运输企业单位不收运。运输企业单位需对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单位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转运站管理单位,连续3次分类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单位应拒绝运输。

4.运输企业单位混装混运,末端处理厂单位不接收。全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厂(含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人员需对进厂的其他垃圾或厨余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运输企业单位,连续3次分类不合格的,不得进厂处理。

“不分类不收运”五步骤

一是及时宣传引导

针对居民。社区、小区物业、业委会要加强联系群众,广泛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入户宣传,加强“一对一、面对面”宣传,让居民听得懂、能认同、记得住。

针对责任单位。小区物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清运企业单位应当对服务的小区物业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转运站管理单位应当对进站倾倒垃圾的清运企业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对转运站管理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末端处理厂单位应当对进厂倾倒垃圾的运输企业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

二是及时培训指导

市级、各区、(镇)街、社区要对辖区小区物业单位、清运单位企业、转运站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单位、末端处理厂单位等人员开展“不分类不收运”专项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判断标准、检查标准、操作流程、发现问题处理方式等。市物业协会要主动联系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单位广泛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告知培训。

三是及时提醒劝导

清运企业单位、转运站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单位、末端处理厂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不合格,应当及时提醒劝导,连续3次仍不改正的,应认真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并及时向市级、各区、(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四是及时执法教导

属地(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责任人问题线索跟进执法教导,要求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者敷衍了事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是及时问效督导

市级、各区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问题多发、久拖不改的小区物业单位、清运企业单位、转运站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单位、末端处理厂单位,及时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充分运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平台,每月开展正面典型宣传及负面典型曝光。

全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文字:康振华 图片:吴长赋 编辑:陶哲 责任编辑:莫海晖
不分类不收运!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下狠招
珠海特区报 2024-10-30 00:00
市民了解垃圾分类知识。

为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持续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近日,《珠海市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收、混合收集不收、混装混运不收,力争从前端到末端,“一分到底”,确保生活垃圾“真”分类。

“不分类不收运”三标准

《意见》明确“不分类不收运”三标准是通过现场目测或工具翻查方式判定生活垃圾是否存在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装混运,可参考如下标准:

1.交投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垃圾的,即为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2.交投的其他垃圾中含有有害垃圾或明显含有大量厨余垃圾的,即为其他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3.上述交投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如: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即为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

“不分类不收运”四环节

1.小区物业单位不分类,清运企业单位不收运。小区生活垃圾应当严格分类收集,清运企业单位对小区交投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小区物业单位,连续3次交投不合格的,清运企业单位应拒绝收运。

2.清运企业单位混装混运,转运站管理单位不接收。全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人员需对进站的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清运企业单位,连续3次分类不合格的,不得进站倾倒。

3.转运站管理单位不分类,运输企业单位不收运。运输企业单位需对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单位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转运站管理单位,连续3次分类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单位应拒绝运输。

4.运输企业单位混装混运,末端处理厂单位不接收。全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厂(含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人员需对进厂的其他垃圾或厨余垃圾进行现场检查。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运输企业单位,连续3次分类不合格的,不得进厂处理。

“不分类不收运”五步骤

一是及时宣传引导

针对居民。社区、小区物业、业委会要加强联系群众,广泛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入户宣传,加强“一对一、面对面”宣传,让居民听得懂、能认同、记得住。

针对责任单位。小区物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清运企业单位应当对服务的小区物业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转运站管理单位应当对进站倾倒垃圾的清运企业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对转运站管理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末端处理厂单位应当对进厂倾倒垃圾的运输企业单位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和告知。

二是及时培训指导

市级、各区、(镇)街、社区要对辖区小区物业单位、清运单位企业、转运站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单位、末端处理厂单位等人员开展“不分类不收运”专项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判断标准、检查标准、操作流程、发现问题处理方式等。市物业协会要主动联系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单位广泛开展“不分类不收运”宣传、告知培训。

三是及时提醒劝导

清运企业单位、转运站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单位、末端处理厂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不合格,应当及时提醒劝导,连续3次仍不改正的,应认真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并及时向市级、各区、(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四是及时执法教导

属地(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责任人问题线索跟进执法教导,要求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者敷衍了事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是及时问效督导

市级、各区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问题多发、久拖不改的小区物业单位、清运企业单位、转运站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单位、末端处理厂单位,及时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充分运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平台,每月开展正面典型宣传及负面典型曝光。

全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文字:康振华 图片:吴长赋 编辑:陶哲 责任编辑:莫海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