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办法实施,有哪些新变化?详细解读→

哪些特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参保缴费?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实施。新《办法》有哪些新变化?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解读。

问:参保群体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比,新《办法》增加了部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等参保群体,原8类特定人员群体范围扩大至10类,同时就新增群体参保机制进行完善。10类参保群体包括: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6、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7、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8、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9、新增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10、新增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问:如何参保缴费?

答:从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已按新《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新《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还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针对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的情况,《办法》明确规范对此类问题的工伤认定决定处置程序,同时将此类情况抄送征缴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部分用人单位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

文字:王芳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蓝辉龙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办法实施,有哪些新变化?详细解读→
观海融媒 2024-10-30 21:48

哪些特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参保缴费?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实施。新《办法》有哪些新变化?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解读。

问:参保群体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比,新《办法》增加了部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等参保群体,原8类特定人员群体范围扩大至10类,同时就新增群体参保机制进行完善。10类参保群体包括: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6、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7、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8、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9、新增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10、新增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问:如何参保缴费?

答:从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已按新《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新《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还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针对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的情况,《办法》明确规范对此类问题的工伤认定决定处置程序,同时将此类情况抄送征缴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部分用人单位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

文字:王芳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