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省内首部专门规范海钓活动安全的法规。珠海首次运用特区立法权,以“小切口”立法形式规范管理海钓活动,进一步筑牢安全底线。

为了让广大公众更加全面深入了解《规定》内容及特色亮点,2月18日上午,我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海洋发展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就热点问题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加强海钓规范管理,筑牢安全底线
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梁宪明介绍,海钓是海洋产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的新型产业形态。我市海域面积广阔、海岛众多,垂钓资源得天独厚,多次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海钓赛事。当前我市海钓产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也带来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海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决定加强海钓安全管理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加强海钓活动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珠海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立法调研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安全保障,逐条研究条款细节,法规草案经过了多轮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规定》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港珠澳大桥水域禁止海钓
《规定》以保障珠海海钓活动安全有序发展为核心目标,总共二十六条,分别从管理机制、钓区秩序、船舶安全、人员管理、执法模式等方面,构建海钓安全管理的制度依据。
在海钓安全管理机制上,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海钓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海上搜救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协调解决海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海钓活动安全管理体系。
在规范钓区秩序上,进一步强化钓位管理,明确禁钓区域,划定海钓活动限制范围。《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规划建设休闲渔业码头或者设置休闲渔业锚泊区,作为海钓活动的集散中心,全市海钓的钓区钓位设置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科学规划。《规定》禁止在下列水域开展海钓活动: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二级警戒线内以及相关单位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

在强化海钓船舶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严禁“三无船舶”参与海钓,强化海钓船舶进出港报告义务,海钓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装置,并为乘员配备救生衣和定位设备。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航行的具体规定,包括固定船舶停靠点、不得超载、不得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服从海上交通管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船员不得酒后驾驶等。
在人员管理措施方面,《规定》进一步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海钓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其船舶安全隐患排查义务。规定海钓人员信息提供义务,在出港前应如实向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规定》还对海钓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说明,包括采取垂钓以外的其他作业方式;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在船舶上垂钓未穿着救生衣等。

在执法监管方面,《规定》实行首接责任制,规范海钓执法流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执法单位接到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涉嫌违法海钓的,应当先行受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规定》还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海警、属地政府等单位监管协同,严格查处违法海钓活动。
接下来,珠海将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对海钓新规的知晓度,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与联合执法机制,严查违法行为,并优化钓区基础设施布局,提升服务承载力,进一步完善海上救援联动体系,筑牢生命防线,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安全有序和谐的海钓环境。

亮点解读
市司法局:针对海钓活动安全管理,首次开展专门立法
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凯:《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珠海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他表示,海钓活动的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近些年,珠海因海钓活动海上险情时有发生,因此制定海钓安全管理规定尤为必要。《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关于海钓船舶、钓区钓位、海钓活动参与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专门规范海钓活动安全的法规。珠海这次立法,旨在规范海钓行为、保障海钓活动安全,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对预防发生安全事故、规范海上联合救援、联合执法等都做出了很好的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助力我市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筑牢安全发展防线。
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珠海实际,坚持开展“小切口”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继平:《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市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在立法技术上,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展“小切口”立法,不作大而全的规定。海钓管理涉及到渔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等许多方面,国家和广东省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此,本次立法对已有相关法律规范作了体系化的整合,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相关内容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而是聚焦保障海钓活动安全这一核心问题核心开展制度设计。此外,《规定》还全链条强化海钓安全管理,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贯通,坚持系统思维,进一步统筹海钓安全管理和产业发展。
市海事局:综合考量设立四类禁钓区域
珠海海事局副局长温光富:《规定》共设置了四类禁钓区域,主要是基于科学管理和法律依据,对安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四类禁钓区域中,第一类是桥区水域。《规定》规定了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内大桥轴线两侧5000米内水域以及相关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禁钓,主要依据是《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等。港珠澳大桥是国家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其周边水域的通航安全和桥梁结构安全至关重要,海钓活动可能对大桥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干扰,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同时,珠海辖区其他海域桥梁区域也同样适用有关规定。禁止以上区域海钓也是出于大桥安全保卫的需要。第二类是特定交通水域,如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主要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海钓船艇在这些区域活动会干扰船舶的正常操作,容易导致船舶碰撞或与钓具缠绕,引发安全事故。同时,海钓人员在此区域活动容易受到船舶航行产生的波浪、水流等影响,增加落水、翻船以及碰撞的风险。第三类是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域,包括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淇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止人为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第四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如军事禁区、港池水域等也是禁钓水域。

市海洋发展局: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与执法监管
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梁宪明:据《规定》要求,市海洋发展局接下来将进一步推动各部门协同管理,实现信息互通,指导属地做好钓区、钓位的规划设置,强化船舶安全管理,加强执法监管,推动落实执法首接责任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与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数字平台等各种线上、线下渠道,强化法规普及,提升公众对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提高对海钓安全的重视,引导海钓人员依法海钓、安全海钓、文明海钓。市海洋发展局还将积极探索海钓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模式,打造具有珠海特色的海钓旅游品牌和线路。同时,借助“万山论钓”“白蕉海鲈杯”等海钓品牌活动,进一步提升珠海海钓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加强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港口管理局局长黄建平:交通部门主要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对海钓活动做好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包括与渔业、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非法海钓活动。交通执法部门在发现涉嫌海钓违法行为时,将按照首接责任制,先行受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应急响应与处置。交通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建立的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参与救援响应,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工作,全力保障人员安全。此外,为了加强海钓活动的安全管理,交通执法部门将在日常执法管理中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海钓爱好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海钓秩序和水上交通安全。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多方面加强海钓安全管理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叶丹:万山区海域面积占全市近50%,也是“万山论钓”等大型海钓赛事的举办地。在海钓安全管理方面,万山区将在已有的管理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内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海钓基础设施,科学规划钓区钓位,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筑牢海钓安全防线。坚守“不安全不出海”要求,督促各镇强化休闲渔业船舶管控。同时,强化宣传引导,计划在桂山岛、东澳岛、外伶仃岛等重点码头,岛屿,渔旅综合平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强化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向海钓爱好者、游客和从业者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万山区将加强对在万山海域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与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海警、海事等部门的联动与海上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海钓、“三无”船舶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海钓秩序,确保海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省内首部专门规范海钓活动安全的法规。珠海首次运用特区立法权,以“小切口”立法形式规范管理海钓活动,进一步筑牢安全底线。

为了让广大公众更加全面深入了解《规定》内容及特色亮点,2月18日上午,我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海洋发展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就热点问题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加强海钓规范管理,筑牢安全底线
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梁宪明介绍,海钓是海洋产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的新型产业形态。我市海域面积广阔、海岛众多,垂钓资源得天独厚,多次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海钓赛事。当前我市海钓产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也带来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海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决定加强海钓安全管理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加强海钓活动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珠海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立法调研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安全保障,逐条研究条款细节,法规草案经过了多轮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规定》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港珠澳大桥水域禁止海钓
《规定》以保障珠海海钓活动安全有序发展为核心目标,总共二十六条,分别从管理机制、钓区秩序、船舶安全、人员管理、执法模式等方面,构建海钓安全管理的制度依据。
在海钓安全管理机制上,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海钓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海上搜救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协调解决海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海钓活动安全管理体系。
在规范钓区秩序上,进一步强化钓位管理,明确禁钓区域,划定海钓活动限制范围。《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规划建设休闲渔业码头或者设置休闲渔业锚泊区,作为海钓活动的集散中心,全市海钓的钓区钓位设置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科学规划。《规定》禁止在下列水域开展海钓活动: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二级警戒线内以及相关单位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

在强化海钓船舶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严禁“三无船舶”参与海钓,强化海钓船舶进出港报告义务,海钓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装置,并为乘员配备救生衣和定位设备。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航行的具体规定,包括固定船舶停靠点、不得超载、不得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服从海上交通管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船员不得酒后驾驶等。
在人员管理措施方面,《规定》进一步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海钓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其船舶安全隐患排查义务。规定海钓人员信息提供义务,在出港前应如实向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规定》还对海钓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说明,包括采取垂钓以外的其他作业方式;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在船舶上垂钓未穿着救生衣等。

在执法监管方面,《规定》实行首接责任制,规范海钓执法流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执法单位接到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涉嫌违法海钓的,应当先行受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规定》还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海警、属地政府等单位监管协同,严格查处违法海钓活动。
接下来,珠海将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对海钓新规的知晓度,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与联合执法机制,严查违法行为,并优化钓区基础设施布局,提升服务承载力,进一步完善海上救援联动体系,筑牢生命防线,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安全有序和谐的海钓环境。

亮点解读
市司法局:针对海钓活动安全管理,首次开展专门立法
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凯:《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珠海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他表示,海钓活动的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近些年,珠海因海钓活动海上险情时有发生,因此制定海钓安全管理规定尤为必要。《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关于海钓船舶、钓区钓位、海钓活动参与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专门规范海钓活动安全的法规。珠海这次立法,旨在规范海钓行为、保障海钓活动安全,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对预防发生安全事故、规范海上联合救援、联合执法等都做出了很好的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助力我市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筑牢安全发展防线。
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珠海实际,坚持开展“小切口”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继平:《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市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在立法技术上,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展“小切口”立法,不作大而全的规定。海钓管理涉及到渔业管理、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等许多方面,国家和广东省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此,本次立法对已有相关法律规范作了体系化的整合,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相关内容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而是聚焦保障海钓活动安全这一核心问题核心开展制度设计。此外,《规定》还全链条强化海钓安全管理,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贯通,坚持系统思维,进一步统筹海钓安全管理和产业发展。
市海事局:综合考量设立四类禁钓区域
珠海海事局副局长温光富:《规定》共设置了四类禁钓区域,主要是基于科学管理和法律依据,对安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四类禁钓区域中,第一类是桥区水域。《规定》规定了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内大桥轴线两侧5000米内水域以及相关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禁钓,主要依据是《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等。港珠澳大桥是国家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其周边水域的通航安全和桥梁结构安全至关重要,海钓活动可能对大桥水域的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干扰,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同时,珠海辖区其他海域桥梁区域也同样适用有关规定。禁止以上区域海钓也是出于大桥安全保卫的需要。第二类是特定交通水域,如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主要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海钓船艇在这些区域活动会干扰船舶的正常操作,容易导致船舶碰撞或与钓具缠绕,引发安全事故。同时,海钓人员在此区域活动容易受到船舶航行产生的波浪、水流等影响,增加落水、翻船以及碰撞的风险。第三类是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域,包括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淇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止人为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第四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如军事禁区、港池水域等也是禁钓水域。

市海洋发展局: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与执法监管
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梁宪明:据《规定》要求,市海洋发展局接下来将进一步推动各部门协同管理,实现信息互通,指导属地做好钓区、钓位的规划设置,强化船舶安全管理,加强执法监管,推动落实执法首接责任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与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数字平台等各种线上、线下渠道,强化法规普及,提升公众对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提高对海钓安全的重视,引导海钓人员依法海钓、安全海钓、文明海钓。市海洋发展局还将积极探索海钓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模式,打造具有珠海特色的海钓旅游品牌和线路。同时,借助“万山论钓”“白蕉海鲈杯”等海钓品牌活动,进一步提升珠海海钓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加强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港口管理局局长黄建平:交通部门主要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对海钓活动做好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包括与渔业、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非法海钓活动。交通执法部门在发现涉嫌海钓违法行为时,将按照首接责任制,先行受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应急响应与处置。交通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建立的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参与救援响应,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工作,全力保障人员安全。此外,为了加强海钓活动的安全管理,交通执法部门将在日常执法管理中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海钓爱好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海钓秩序和水上交通安全。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多方面加强海钓安全管理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叶丹:万山区海域面积占全市近50%,也是“万山论钓”等大型海钓赛事的举办地。在海钓安全管理方面,万山区将在已有的管理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内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海钓基础设施,科学规划钓区钓位,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筑牢海钓安全防线。坚守“不安全不出海”要求,督促各镇强化休闲渔业船舶管控。同时,强化宣传引导,计划在桂山岛、东澳岛、外伶仃岛等重点码头,岛屿,渔旅综合平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强化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向海钓爱好者、游客和从业者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万山区将加强对在万山海域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与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海警、海事等部门的联动与海上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海钓、“三无”船舶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海钓秩序,确保海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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