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正式施行!新《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呈现十大亮点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2024年12月3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对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条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订。新制定的《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注重总结过往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着力补齐制度短板,健全火灾防控应对体系与机制,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珠海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安全保障。相较于原《条例》和国内各地同类立法,新制定的《条例》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法规层面明确消防工作“三管三必须”原则。《条例》将源自安全生产法的“三管三必须”原则精准引入消防工作领域,明确了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管环节的责任落实提供遵循依据。

二是构建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及动态调整机制。《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及时予以调整,切实发挥责任清单在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正确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的作用。

三是明确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定位。按照国家消防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条例》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实现从常规单一“灭火救援”向“综合性应急救援”的转型升级,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综合性消防救援等工作,满足当下社会“全灾种、大应急”复杂任务的需要。

四是构建大湾区消防救援协作机制。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珠海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大湾区内地其他城市的消防工作协作,建立健全消防规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物资调配、人才培养、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

五是厘清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边界。为了加强对小型场所暨小规模个体经营者管理,加强对不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条例》在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明确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对履行单位责任以外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实现消防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六是加强渔港消防安全精细管理。《条例》考虑珠海作为海滨城市,渔港消防安全面临的独特风险与挑战,明确规定了市、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我市渔港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是创立“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的深度融合医疗救援新模式。《条例》依托珠海在全省率先运行消防救援院前急救一体化模式的创新实践,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动机制,实行消防报警和急救中心应急合作,填补应急救援后与医疗救护前“空窗期”,最大限度提升消防应急医疗救援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八是率先探索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制度。《条例》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制度,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学习、考核、从业情况予以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规范从业。

九是针对单位消防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条例》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精神,对单位消防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在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分、警告的基础上,增加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压实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是依法完善了消防临时查封措施。针对部分违法场所在被消防临时查封后怠于整改火灾隐患,坐等查封期限届满解封的情形,《条例》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

文字:陈奕樊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田海
3月1日正式施行!新《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呈现十大亮点
观海融媒 2025-02-28 21:12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2024年12月3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对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条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订。新制定的《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注重总结过往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着力补齐制度短板,健全火灾防控应对体系与机制,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珠海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安全保障。相较于原《条例》和国内各地同类立法,新制定的《条例》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法规层面明确消防工作“三管三必须”原则。《条例》将源自安全生产法的“三管三必须”原则精准引入消防工作领域,明确了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管环节的责任落实提供遵循依据。

二是构建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及动态调整机制。《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及时予以调整,切实发挥责任清单在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正确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的作用。

三是明确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定位。按照国家消防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条例》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实现从常规单一“灭火救援”向“综合性应急救援”的转型升级,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综合性消防救援等工作,满足当下社会“全灾种、大应急”复杂任务的需要。

四是构建大湾区消防救援协作机制。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珠海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大湾区内地其他城市的消防工作协作,建立健全消防规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物资调配、人才培养、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

五是厘清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边界。为了加强对小型场所暨小规模个体经营者管理,加强对不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条例》在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明确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对履行单位责任以外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实现消防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六是加强渔港消防安全精细管理。《条例》考虑珠海作为海滨城市,渔港消防安全面临的独特风险与挑战,明确规定了市、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我市渔港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是创立“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的深度融合医疗救援新模式。《条例》依托珠海在全省率先运行消防救援院前急救一体化模式的创新实践,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动机制,实行消防报警和急救中心应急合作,填补应急救援后与医疗救护前“空窗期”,最大限度提升消防应急医疗救援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八是率先探索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制度。《条例》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制度,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学习、考核、从业情况予以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规范从业。

九是针对单位消防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条例》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精神,对单位消防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在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分、警告的基础上,增加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压实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是依法完善了消防临时查封措施。针对部分违法场所在被消防临时查封后怠于整改火灾隐患,坐等查封期限届满解封的情形,《条例》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

文字:陈奕樊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