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废弃申报工作,防范环境风险,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废弃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该指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教学院校、科研机构、化学和生物实验室等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适用该指引。
指引要求,对于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需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当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再申报废弃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管理。
指引要求,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首先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qy-rz/login),按照平台操作指引注册有关信息。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完成注册后,按照平台操作指引将需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或者变更,并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制定或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要求。
稳定的或预处理稳定后的、且已申报作为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进行分类贮存,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腐、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对申报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应依法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化学品未依法进行废弃申报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废弃申报工作,防范环境风险,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废弃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该指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教学院校、科研机构、化学和生物实验室等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适用该指引。
指引要求,对于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需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当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再申报废弃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管理。
指引要求,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首先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qy-rz/login),按照平台操作指引注册有关信息。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完成注册后,按照平台操作指引将需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或者变更,并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制定或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要求。
稳定的或预处理稳定后的、且已申报作为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进行分类贮存,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腐、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对申报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应依法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化学品未依法进行废弃申报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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