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被罚5000元,香洲区公布四起违法典型案例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是维护社会信任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近日记者获悉,2024年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围绕防范风险、提升能力的目标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悉,下一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着力推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充分发挥国家药监局“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一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某药店被处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于2024年4月14日未凭处方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现场向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仍于2024年5月27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5000元。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处方药必须在医师和药师指导下使用,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且无法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推动处方药销售流程规范化,增强消费者对药店的信任度,从源头减少用药安全隐患。

案例二

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劣药

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8月,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向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检察意见书反映:珠海经营者邓某在明知从沈某、施某处购买的“傣药(风湿骨痛药片粉)”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得款合计33200元,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海安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还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考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事人经济状况及整改情况,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1万元。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药品需要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才能合法生产并进入市场流通,销售药品需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本案向社会传递了“药品安全底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让消费者认识到非法渠道药品的潜在危害,引导消费者主动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药。

案例三

一次性查处多种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某口腔诊所被没收涉事医疗器械、

处罚款4万元

2024年6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17个韩国产OSSTEM牌种植体系统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无境内经销商名称,1盒已开封使用的POLANIGHT牌牙齿美白系统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依法对相关医疗器械进行扣押。经查,该诊所从网络平台采购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供应OSSTEM牌种植体系统产品的店铺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未依法注册及过期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事医疗器械、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本案实施“一案多罚”,一次性查处了多种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暴露了该诊所存在未落实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全链条管理的系统性漏洞,揭示了中小型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管理上的普遍性短板,有利于推动形成监管精准化、行业规范化、公众监督常态化的协同治理格局。

案例四

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当事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医疗器械安全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处罚。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医疗器械行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防控”转型,积极防范医疗器械使用风险。
据悉,下一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着力推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充分发挥国家药监局“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文字:施展华 编辑:吴颖琼 责任编辑:李梅容
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被罚5000元,香洲区公布四起违法典型案例
珠海特区报 2025-04-10 00:44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是维护社会信任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近日记者获悉,2024年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围绕防范风险、提升能力的目标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悉,下一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着力推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充分发挥国家药监局“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一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某药店被处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于2024年4月14日未凭处方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现场向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仍于2024年5月27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5000元。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处方药必须在医师和药师指导下使用,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且无法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推动处方药销售流程规范化,增强消费者对药店的信任度,从源头减少用药安全隐患。

案例二

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劣药

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8月,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向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检察意见书反映:珠海经营者邓某在明知从沈某、施某处购买的“傣药(风湿骨痛药片粉)”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得款合计33200元,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海安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还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考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事人经济状况及整改情况,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1万元。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药品需要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才能合法生产并进入市场流通,销售药品需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本案向社会传递了“药品安全底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让消费者认识到非法渠道药品的潜在危害,引导消费者主动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药。

案例三

一次性查处多种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某口腔诊所被没收涉事医疗器械、

处罚款4万元

2024年6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17个韩国产OSSTEM牌种植体系统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无境内经销商名称,1盒已开封使用的POLANIGHT牌牙齿美白系统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依法对相关医疗器械进行扣押。经查,该诊所从网络平台采购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供应OSSTEM牌种植体系统产品的店铺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未依法注册及过期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事医疗器械、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本案实施“一案多罚”,一次性查处了多种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暴露了该诊所存在未落实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全链条管理的系统性漏洞,揭示了中小型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管理上的普遍性短板,有利于推动形成监管精准化、行业规范化、公众监督常态化的协同治理格局。

案例四

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当事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医疗器械安全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处罚。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医疗器械行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防控”转型,积极防范医疗器械使用风险。
据悉,下一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着力推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充分发挥国家药监局“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文字:施展华 编辑:吴颖琼 责任编辑:李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