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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静电危险场所中静电导体物体未接地,责令整改!
2025年3月13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对珠海市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危化品中转仓里有3个铁架未进行静电接地。该行为已违反《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2条。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特别提醒:《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2条规定,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案例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没收并罚款270元!
2025年1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珠海市金鼎某粮油杂货店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的安全隐患。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燃气灶、罚款人民币27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案例三: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1.8万元!
2024年10月22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对珠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3号办公楼天面、5号厂房天面以及6号厂房天面室内消火栓都无水可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货车载货超长、超高,罚款150元、记1分!
2025年1月18日23时10分,高新交警大队在港湾大道东岸路段查获一辆超长、超高的轻型厢式货车。经检查,该车运载的泡沫箱的体积已经超出规定的限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驾驶员安排其他车辆转运车上货物,对其驾车载货超长、超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元、记1分的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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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静电危险场所中静电导体物体未接地,责令整改!
2025年3月13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对珠海市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危化品中转仓里有3个铁架未进行静电接地。该行为已违反《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2条。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特别提醒:《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2条规定,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案例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没收并罚款270元!
2025年1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珠海市金鼎某粮油杂货店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的安全隐患。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燃气灶、罚款人民币27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案例三: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1.8万元!
2024年10月22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对珠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3号办公楼天面、5号厂房天面以及6号厂房天面室内消火栓都无水可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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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货车载货超长、超高,罚款150元、记1分!
2025年1月18日23时10分,高新交警大队在港湾大道东岸路段查获一辆超长、超高的轻型厢式货车。经检查,该车运载的泡沫箱的体积已经超出规定的限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驾驶员安排其他车辆转运车上货物,对其驾车载货超长、超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元、记1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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