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数据资源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这是珠海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的关键一步。多位行业专家解读指出《条例》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产业生态培育、跨境数据流通等方面存在的亮点。
统一登记盘清“家底”,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效能
“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汇聚一直是困扰其开发利用的难题。”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峰看来,对公共数据资源采取“物理汇聚”的方式汇聚到一个集中的平台,存在极大的现实挑战。而《条例》提出以“逻辑汇聚”的手段,通过统一数据目录、统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现“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公共数据资源汇聚,从而统一管理。
《条例》在第三章数据资源开发中,集中规定了数据资源的普查、登记等制度,并创新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双层登记”机制、公共与非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登记平台,在客观上有助于盘清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的“家底”。这就把分散的公共和社会数据纳入“一体化管理”,实现“应汇尽汇、可查可核”,从而把“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发现、可交易的资产”,使社会开发主体清楚有哪些可获取的、供开发利用的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开发利用。
市场导向释放数据价值,激活数据产业生态
“《条例》明确突出企业在数据价值释放中的核心作用。市场主导是激活数据产业生态的核心。”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陈吉栋,以及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竣在解读《条例》时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表明企业是数据应用与交易的第一推动力,政府的角色在于营造制度环境和提供公共资源。
陈吉栋、张竣还提到,市场主导的思路体现在一系列制度设计中,除了聚焦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条例》对配套机制也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和数据需求反馈机制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场景开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数据托管的探索以及数据资产化的推进等方面均进行了创新制度设计,有助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激活珠海数据产业生态。
跨境数据流通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生态圈
珠海市网安协会数据安全与跨境流动专委会主任洪延青认为,《条例》对跨境数据流通既有宏观层面的统筹谋划,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支撑,贯彻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理念,从明确定位、完善机制,到搭建平台、发展产业,再到区域协同、成果外溢等方面,均有创新突破。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选择以试点方式和‘负面清单’探索跨境数据合规的新路径。”洪延青表示,《条例》提出在试点区域内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列明禁止或限制事项,未列事项则可为之,大幅提高了跨境数据合规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照适用”一词也为本地细化规则保留空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能够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定位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这一定位赋予横琴深合区率先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新模式的使命,为珠海发挥横琴区位优势融入国际数字经济指明了方向。横琴先行先试、联动港澳、湾区协同的探索,也为粤港澳数据要素融通提供了新动力,有望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数据跨境流动闯出新路。
2025年9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数据资源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这是珠海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的关键一步。多位行业专家解读指出《条例》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产业生态培育、跨境数据流通等方面存在的亮点。
统一登记盘清“家底”,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效能
“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汇聚一直是困扰其开发利用的难题。”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峰看来,对公共数据资源采取“物理汇聚”的方式汇聚到一个集中的平台,存在极大的现实挑战。而《条例》提出以“逻辑汇聚”的手段,通过统一数据目录、统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现“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公共数据资源汇聚,从而统一管理。
《条例》在第三章数据资源开发中,集中规定了数据资源的普查、登记等制度,并创新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双层登记”机制、公共与非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登记平台,在客观上有助于盘清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的“家底”。这就把分散的公共和社会数据纳入“一体化管理”,实现“应汇尽汇、可查可核”,从而把“沉睡的数据”转化为“可发现、可交易的资产”,使社会开发主体清楚有哪些可获取的、供开发利用的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开发利用。
市场导向释放数据价值,激活数据产业生态
“《条例》明确突出企业在数据价值释放中的核心作用。市场主导是激活数据产业生态的核心。”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陈吉栋,以及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竣在解读《条例》时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表明企业是数据应用与交易的第一推动力,政府的角色在于营造制度环境和提供公共资源。
陈吉栋、张竣还提到,市场主导的思路体现在一系列制度设计中,除了聚焦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条例》对配套机制也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和数据需求反馈机制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场景开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数据托管的探索以及数据资产化的推进等方面均进行了创新制度设计,有助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激活珠海数据产业生态。
跨境数据流通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生态圈
珠海市网安协会数据安全与跨境流动专委会主任洪延青认为,《条例》对跨境数据流通既有宏观层面的统筹谋划,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支撑,贯彻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理念,从明确定位、完善机制,到搭建平台、发展产业,再到区域协同、成果外溢等方面,均有创新突破。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选择以试点方式和‘负面清单’探索跨境数据合规的新路径。”洪延青表示,《条例》提出在试点区域内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列明禁止或限制事项,未列事项则可为之,大幅提高了跨境数据合规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照适用”一词也为本地细化规则保留空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能够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定位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这一定位赋予横琴深合区率先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新模式的使命,为珠海发挥横琴区位优势融入国际数字经济指明了方向。横琴先行先试、联动港澳、湾区协同的探索,也为粤港澳数据要素融通提供了新动力,有望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数据跨境流动闯出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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