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改做保障房管理更细化,珠海多份涉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正在征求意见

近日,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政府官网等渠道启动了《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在内的5份拟出台的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公众意见征集。记者22日从该局住房保障科了解到,此前珠海已有相关文件明确了包括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在内的相关要求。此轮修订开展意见征集、推动新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让市民安居乐业,实现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30日。

现行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曾于2021年发布。记者将本次拟修订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与之比对发现,新文件结合国内多地经验和珠海近年来推动实施后的实际,在存量房屋改做保障房的管理上更为细化。不仅在基本原则上明确“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调研,以需定供”“纳入备案,强化监管”,还通过附则,明确对于单层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LOFT项目和单套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SOHO项目,如何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点出此类房屋应先办理暂停销(预)售手续。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针对公众关心的租金,征求意见稿提出,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项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此外文件也提到,改建项目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申报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年。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土地管理和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封面图:梁冠贤
文字:陈颖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帅云
存量房屋改做保障房管理更细化,珠海多份涉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正在征求意见
观海融媒 2025-10-22 17:24

近日,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政府官网等渠道启动了《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在内的5份拟出台的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公众意见征集。记者22日从该局住房保障科了解到,此前珠海已有相关文件明确了包括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在内的相关要求。此轮修订开展意见征集、推动新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让市民安居乐业,实现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30日。

现行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曾于2021年发布。记者将本次拟修订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与之比对发现,新文件结合国内多地经验和珠海近年来推动实施后的实际,在存量房屋改做保障房的管理上更为细化。不仅在基本原则上明确“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调研,以需定供”“纳入备案,强化监管”,还通过附则,明确对于单层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LOFT项目和单套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SOHO项目,如何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点出此类房屋应先办理暂停销(预)售手续。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针对公众关心的租金,征求意见稿提出,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项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此外文件也提到,改建项目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申报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年。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土地管理和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封面图:梁冠贤
文字:陈颖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