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江德斌
2026-03-10 23:59

全网关注的“物业服务”话题,有了积极回应!3月9日晚,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告诉记者一个好消息:住建部工作人员给她打来了电话,明确告知将着手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3月10日南方网)

“管理”变“服务” 回归物业本质
物业由“管理”改成“服务”。这样的更名,看似只是两个字的细微改变,其实是回归物业行业的服务本质,是对“到底谁是主人”这个身份定位的重塑和重新认知。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物业纠纷不时冲上热搜。究其根本原因,是一些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身份定位认识出现偏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处于一种“主仆颠倒”的错位状态。现实生活中,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常常以“管理者”“上位者”自居,把花钱购买物业服务的业主当成管理对象,物业服务质量低下。
从法律角度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是为花钱雇用他们的业主服务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秩序的维护、“管理”,本质上是基于小区业主委托的“服务”,源于业主通过合同赋予的授权,物业公司并不天然享有“管理”权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换言之,物业公司的行为应当围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展开。
现在,“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这无疑更明确地将物业定性为服务行业,物业公司是服务业主的服务企业,而非管理业主的“权力机构”,物业的责任边界也将从过去模糊的“权力感”转向更为清晰的“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物业公司的服务责任,倒逼物业公司更新观念,提升服务质量。

从“管理”到“服务” 重在落地生根
物业从“管理”到“服务”,两字之改,不仅是法律文本的修正,更是治理理念的纠偏,也是物业回归服务行业本质的关键一步。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称谓在潜意识中构建了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管理”二字,往往带有行政色彩或上位者姿态,暗示着物业公司对小区拥有某种“管辖权”,业主则处于被管束的地位。这种法理逻辑上的错位,导致现实中不少物业公司越俎代庖,对业主指手画脚,甚至出现“只收钱不办事、只管理不服务”的行为。
而“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则是从法理和名义上彻底厘清了双方的关系,业主是购买服务的“甲方”,是小区的真正主人;物业公司是受聘提供专业服务的“乙方”,是合同的履行者。
然而,名正未必言顺,关键在于“落地”。如果仅仅停留在条例名称的修改,而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和惩戒措施,那么“服务”二字极易沦为口号。因此,在物业改名的同时,更需一系列“硬核”措施的跟进,确保“服务”二字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强化退出机制。新条例应简化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降低表决门槛,并明确老物业退出的交接规范和法律责任。只有畅通了“出口”,才能倒逼物业企业珍惜“入口”,真正敬畏市场,尊重业主权利。
其次,细化服务标准,让“服务”可量化、可考核。新条例应推动建立分级分类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将保洁频次、安保响应时间、设施维护标准等细化为具体指标。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价权真正交给业主,让服务质量和物业费挂钩,实现“优质优价、劣质低价”。
再者,需厘清权责边界,让监管“长牙齿”。街道、社区及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物业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黑名单”制度。对于拒不整改、侵害业主权益的企业,不仅要依法处罚,更要限制其承接新项目。同时,赋予业委会更多的法律支持和执行手段,改变业主在博弈中的弱势地位。

全网关注的“物业服务”话题,有了积极回应!3月9日晚,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告诉记者一个好消息:住建部工作人员给她打来了电话,明确告知将着手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3月10日南方网)

“管理”变“服务” 回归物业本质
物业由“管理”改成“服务”。这样的更名,看似只是两个字的细微改变,其实是回归物业行业的服务本质,是对“到底谁是主人”这个身份定位的重塑和重新认知。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物业纠纷不时冲上热搜。究其根本原因,是一些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身份定位认识出现偏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处于一种“主仆颠倒”的错位状态。现实生活中,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常常以“管理者”“上位者”自居,把花钱购买物业服务的业主当成管理对象,物业服务质量低下。
从法律角度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是为花钱雇用他们的业主服务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秩序的维护、“管理”,本质上是基于小区业主委托的“服务”,源于业主通过合同赋予的授权,物业公司并不天然享有“管理”权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换言之,物业公司的行为应当围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展开。
现在,“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这无疑更明确地将物业定性为服务行业,物业公司是服务业主的服务企业,而非管理业主的“权力机构”,物业的责任边界也将从过去模糊的“权力感”转向更为清晰的“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物业公司的服务责任,倒逼物业公司更新观念,提升服务质量。

从“管理”到“服务” 重在落地生根
物业从“管理”到“服务”,两字之改,不仅是法律文本的修正,更是治理理念的纠偏,也是物业回归服务行业本质的关键一步。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称谓在潜意识中构建了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管理”二字,往往带有行政色彩或上位者姿态,暗示着物业公司对小区拥有某种“管辖权”,业主则处于被管束的地位。这种法理逻辑上的错位,导致现实中不少物业公司越俎代庖,对业主指手画脚,甚至出现“只收钱不办事、只管理不服务”的行为。
而“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则是从法理和名义上彻底厘清了双方的关系,业主是购买服务的“甲方”,是小区的真正主人;物业公司是受聘提供专业服务的“乙方”,是合同的履行者。
然而,名正未必言顺,关键在于“落地”。如果仅仅停留在条例名称的修改,而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和惩戒措施,那么“服务”二字极易沦为口号。因此,在物业改名的同时,更需一系列“硬核”措施的跟进,确保“服务”二字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强化退出机制。新条例应简化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降低表决门槛,并明确老物业退出的交接规范和法律责任。只有畅通了“出口”,才能倒逼物业企业珍惜“入口”,真正敬畏市场,尊重业主权利。
其次,细化服务标准,让“服务”可量化、可考核。新条例应推动建立分级分类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将保洁频次、安保响应时间、设施维护标准等细化为具体指标。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价权真正交给业主,让服务质量和物业费挂钩,实现“优质优价、劣质低价”。
再者,需厘清权责边界,让监管“长牙齿”。街道、社区及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物业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黑名单”制度。对于拒不整改、侵害业主权益的企业,不仅要依法处罚,更要限制其承接新项目。同时,赋予业委会更多的法律支持和执行手段,改变业主在博弈中的弱势地位。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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