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各食品经营单位(含餐饮服务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动起来”),禁止使用生鲜灯(“停下来”)提醒如下。
一、法定义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和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索票索证、禁用“生鲜灯”不仅是规范经营的要求,更是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二、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三、操作细则
(一)“验资质”。审验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从农户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索证明”。根据食品种类,索取并留存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预包装食品: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检验报告。
2.食用农产品(不含禽畜肉类):除索取供货方出具的销售凭证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索取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
3.畜禽肉类: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文件(电子二维码)。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合法证章的肉类。
4.进口食品:索取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与所购产品信息核对一致。
5.其他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需查验并留存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留凭证”。索取并保管好载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信息及进货日期的发票或送货单据。
(四)“建台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电子或纸质),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确保每一批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五)记录与保存期限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所有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请每一位食品经营户务必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将索票索证、禁用生鲜灯等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守护金湾食品安全环境!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各食品经营单位(含餐饮服务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动起来”),禁止使用生鲜灯(“停下来”)提醒如下。
一、法定义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和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索票索证、禁用“生鲜灯”不仅是规范经营的要求,更是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二、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三、操作细则
(一)“验资质”。审验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从农户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索证明”。根据食品种类,索取并留存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预包装食品: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检验报告。
2.食用农产品(不含禽畜肉类):除索取供货方出具的销售凭证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索取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
3.畜禽肉类: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文件(电子二维码)。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合法证章的肉类。
4.进口食品:索取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与所购产品信息核对一致。
5.其他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需查验并留存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留凭证”。索取并保管好载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信息及进货日期的发票或送货单据。
(四)“建台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电子或纸质),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确保每一批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五)记录与保存期限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所有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请每一位食品经营户务必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将索票索证、禁用生鲜灯等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守护金湾食品安全环境!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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