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TSG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面向使用单位的新要求

2026年5月1日起,TSG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将正式施行,原2017版规则同步废止。本次修订紧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要求,聚焦责任体系、风险管控、登记流程等关键环节,推出50余处核心调整,旨在强化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升使用单位合规效率。以下为新规变化要点:

一、责任体系重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一)核心岗位架构升级

旧规:设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职责划分较笼统。

新规:新增“安全总监”岗位,明确为高级管理层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核心人员,需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将“安全管理员”调整为“安全员”,要求逐台(套)明确负责人员,实现设备管理“一对一”闭环。

(二)关键人员职责细化

(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条件补充

新规在旧规5项条件基础上,新增“使用50km以上(含50km)压力管道”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进一步覆盖高风险场景,强化重点设备安全管控。

二、风险管控系统化:构建风险隐患辨识整改全闭环

(一)管理制度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

旧规:仅强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规:升级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制度”,形成“风险前置辨识-日常排查-分级治理”的系统化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总数保持9项,要求更具实操性。

(二)技术档案新增风险管控记录

新规明确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要求动态更新(设备参数、工艺、环境变化时需修订清单),确保风险管控全程可追溯。

(三)隐患分级处置流程明确

一般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升级;

严重(重大)隐患:由安全总监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并上报主要负责人,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公众运营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需开展试运行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留存记录。

三、使用登记优化:流程简化,便利升级

(一)登记方式更灵活

旧规: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能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

新规:此类设备出租时,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登记;个人产权车用气瓶登记地明确为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解决个人车主登记困惑。

(二)申报流程“减负担、提效率”

优先网上申报:登记机关需优先采用线上申报系统,在线可核验材料不得要求线下重复提交;

精简材料要求:除规则明确材料外,不得额外索要其他材料;

删除冗余要求:取消气瓶、压力管道年度信息报送义务,删除撬装设备随压力容器登记的条款,按独立设备类别登记。

(三)重点设备登记规则明确

分汽缸:锅炉范围内的不单独登记,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需提交质量证明文件;锅炉范围外的按设计依据设备种类登记;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对外输出蒸汽且符合锅炉定义的,按锅炉办理登记并实施管理。

(四)变更、停用、注销流程规范

变更登记:共有产权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新单位凭产权证明、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即可办理,无需重复检测;

停用启用:氧舱停用半年后启用前需申请检验,其他设备停用1年以上启用时,自行检查后办理手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公告注销、停用:使用单位注销、倒闭等未办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公告注销、停用(公告期不少于30日),注销后恢复经营需重新登记。

四、定期检验与使用标志:适配实际,流程清晰

(一)异地检验范围与报送优化

旧规:仅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可异地检验。

新规:明确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均可异地检验,检验报告可提交电子版,报送时限仍为30日。

(二)检验结论更贴合实际

新规在旧规5类合格结论基础上,新增“降压使用”“允许监控使用”两类,将“复检合格”调整为“整改后合格”,为存在轻微缺陷但可管控的设备提供合法使用路径,避免“一刀切”。

(三)使用标志发放流程细化

新投入设备: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公章;

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后:检验机构签发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电梯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到检验机构换取标志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登记(改造、移装、单位变更等):登记机关重新发放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变更时,需换发新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五、其他关键调整

(一)设计使用年限与报废管理

使用时间计算:从实际使用(含投料试运行)日期起算,不含合法停用时间;

延续使用审批:需经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纳入重点管控并加强检验维护;

报废情形:新增“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安全评估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要求。

(二)应急演练要求优化

旧规:设置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单位每年演练1次,其他单位“适时”演练。

新规:安全员需持证的单位每年演练1次,其他单位改为“定期”演练,强化全员应急意识。

(三)时限定义明确

新规新增说明:“5日”“15日”“20日”“30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六、合规提醒

新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新规不一致的,以新规为准;

涉及分汽缸、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共有产权设备、个人车用气瓶等重点场景的使用单位,需提前梳理设备台账,完善管理制度与技术档案;

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安全总监、安全员等人员学习新规,确保人员资格与职责落实符合要求,平稳完成新旧规则过渡。

编辑:金湾区市场监管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杨文俊
新规落地!TSG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面向使用单位的新要求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15:44

2026年5月1日起,TSG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将正式施行,原2017版规则同步废止。本次修订紧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要求,聚焦责任体系、风险管控、登记流程等关键环节,推出50余处核心调整,旨在强化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升使用单位合规效率。以下为新规变化要点:

一、责任体系重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一)核心岗位架构升级

旧规:设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职责划分较笼统。

新规:新增“安全总监”岗位,明确为高级管理层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核心人员,需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将“安全管理员”调整为“安全员”,要求逐台(套)明确负责人员,实现设备管理“一对一”闭环。

(二)关键人员职责细化

(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条件补充

新规在旧规5项条件基础上,新增“使用50km以上(含50km)压力管道”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进一步覆盖高风险场景,强化重点设备安全管控。

二、风险管控系统化:构建风险隐患辨识整改全闭环

(一)管理制度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

旧规:仅强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规:升级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制度”,形成“风险前置辨识-日常排查-分级治理”的系统化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总数保持9项,要求更具实操性。

(二)技术档案新增风险管控记录

新规明确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要求动态更新(设备参数、工艺、环境变化时需修订清单),确保风险管控全程可追溯。

(三)隐患分级处置流程明确

一般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升级;

严重(重大)隐患:由安全总监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并上报主要负责人,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公众运营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需开展试运行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留存记录。

三、使用登记优化:流程简化,便利升级

(一)登记方式更灵活

旧规: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能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

新规:此类设备出租时,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登记;个人产权车用气瓶登记地明确为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解决个人车主登记困惑。

(二)申报流程“减负担、提效率”

优先网上申报:登记机关需优先采用线上申报系统,在线可核验材料不得要求线下重复提交;

精简材料要求:除规则明确材料外,不得额外索要其他材料;

删除冗余要求:取消气瓶、压力管道年度信息报送义务,删除撬装设备随压力容器登记的条款,按独立设备类别登记。

(三)重点设备登记规则明确

分汽缸:锅炉范围内的不单独登记,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需提交质量证明文件;锅炉范围外的按设计依据设备种类登记;

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对外输出蒸汽且符合锅炉定义的,按锅炉办理登记并实施管理。

(四)变更、停用、注销流程规范

变更登记:共有产权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新单位凭产权证明、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即可办理,无需重复检测;

停用启用:氧舱停用半年后启用前需申请检验,其他设备停用1年以上启用时,自行检查后办理手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公告注销、停用:使用单位注销、倒闭等未办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公告注销、停用(公告期不少于30日),注销后恢复经营需重新登记。

四、定期检验与使用标志:适配实际,流程清晰

(一)异地检验范围与报送优化

旧规:仅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可异地检验。

新规:明确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均可异地检验,检验报告可提交电子版,报送时限仍为30日。

(二)检验结论更贴合实际

新规在旧规5类合格结论基础上,新增“降压使用”“允许监控使用”两类,将“复检合格”调整为“整改后合格”,为存在轻微缺陷但可管控的设备提供合法使用路径,避免“一刀切”。

(三)使用标志发放流程细化

新投入设备: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公章;

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后:检验机构签发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电梯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到检验机构换取标志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登记(改造、移装、单位变更等):登记机关重新发放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变更时,需换发新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五、其他关键调整

(一)设计使用年限与报废管理

使用时间计算:从实际使用(含投料试运行)日期起算,不含合法停用时间;

延续使用审批:需经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纳入重点管控并加强检验维护;

报废情形:新增“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安全评估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要求。

(二)应急演练要求优化

旧规:设置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单位每年演练1次,其他单位“适时”演练。

新规:安全员需持证的单位每年演练1次,其他单位改为“定期”演练,强化全员应急意识。

(三)时限定义明确

新规新增说明:“5日”“15日”“20日”“30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六、合规提醒

新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新规不一致的,以新规为准;

涉及分汽缸、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共有产权设备、个人车用气瓶等重点场景的使用单位,需提前梳理设备台账,完善管理制度与技术档案;

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安全总监、安全员等人员学习新规,确保人员资格与职责落实符合要求,平稳完成新旧规则过渡。

编辑:金湾区市场监管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