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振华
2026-07-13 21:54
7月13日,记者从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自我市开展“门前三包”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改局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商户以此为鉴,自觉遵守规定。
案例一:大型超市超出门店占道经营
香湾街道办近期接到群众反映,某商业大厦临街大型超市长期存在超出门店经营行为,严重挤占公共通道,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超市超出经营面积共计13平方米,且未能按时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水果店占用人行道堆放垃圾
6月24日,狮山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南厦三街某水果店反复在店前人行道随意堆放塑料瓶等垃圾。此前执法人员已多次对该店进行教育劝导,但当事人仍未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生鲜店超出门店占道经营
南屏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南屏社区北大街某经营生鲜的商户存在超出门店经营行为,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同时也影响了市容环境。经现场测量,超出面积为2.5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商户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其超出面积所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月13日,记者从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自我市开展“门前三包”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改局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商户以此为鉴,自觉遵守规定。
案例一:大型超市超出门店占道经营
香湾街道办近期接到群众反映,某商业大厦临街大型超市长期存在超出门店经营行为,严重挤占公共通道,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超市超出经营面积共计13平方米,且未能按时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水果店占用人行道堆放垃圾
6月24日,狮山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南厦三街某水果店反复在店前人行道随意堆放塑料瓶等垃圾。此前执法人员已多次对该店进行教育劝导,但当事人仍未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生鲜店超出门店占道经营
南屏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南屏社区北大街某经营生鲜的商户存在超出门店经营行为,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同时也影响了市容环境。经现场测量,超出面积为2.5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商户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其超出面积所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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