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除隐患!金湾区全力推进“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近期,金湾区全面启动“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分阶段推进排查建档、集中攻坚、巩固提升。压紧压实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安全责任,筑牢园区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树牢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只租不管、一租了之”。

10月28日,金湾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联合各街镇、应急、消防等部门召开“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辖区41家“厂中厂”“园中园”业主单位、45名企业安全负责人参会,现场签字确认并签收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厂中厂”“园中园”,指的是同一个厂区或园区内有多家企业共同生产经营的场所。这类场所业态复杂、安全风险交织,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

法律警示:出租、承租双方不落实主体责任将承担这些后果

1.出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定期安全巡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一并予以追责。

2.承租方存在非法违规生产、擅自改造厂房、违规动火作业、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承租单位,监管部门将采取约谈督办等综合处置措施督促清退。

3.安全生产执法实行“一案双罚”,同一违法案件既处罚企业,同时追责主要负责人;如因违法情形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承租方及转租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导致事故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警示

广东多地已有多起“厂中厂”“园中园”执法案例:东莞某园中园出租方只收租金,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开展统一巡查,对多家承租企业隐患放任不管,被实施一案三罚,企业及负责人均被处罚,承租企业同步立案查处;另有业主将厂房租给无资质人员非法生产危化品,出租方因未履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义务,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佛山部分村级工业园因多层转租、各方推诿安全责任,防火分隔混乱、隐患丛生,出租方、转租方、承租方被多方追责,拒不整改单位直接予以清退。

安全指引:“厂中厂”“园中园”重点安全要求

出租方重点安全要求

1.全面公示厂区布局和风险信息。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厂区、园区安全风险底数;在厂区、园区醒目位置张贴厂区平面布置图、应急疏散路线图,标明各承租方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区域、主要安全风险点、安全责任人等信息。

2.严格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出租方必须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坚决防止“只租不管”“一租了之”。

3.严禁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和消防设计。对属于违章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场所,一律不得出租。严禁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厂房出租用于“三合一”“多合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装修装饰。

4.配齐管好共用安全设施,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出租方必须配齐并维护厂区、园区内共用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全面清理铁栅栏、卷帘门等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确保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实现联合应急演练。出租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所有承租方的联合消防演练,重点演练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内容,提升协同应急能力。

承租方重点安全要求

1.严禁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租方严禁在承租厂房内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严禁以租赁、挂靠等方式搞“小化工”“黑窝点”;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严禁违规转租分租。

2.严禁违法违规施工改造。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占用防火间距,不得拆除防火分隔设施;严禁降低建筑防火等级、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生产加工期间禁止动火作业;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应急准备”措施。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承租方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学习本行业领域以及消防、建筑、特种设备等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动态清零。

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承租方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岗前培训,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逃生自救和应急处置技能;加强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禁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下一步,金湾区将持续深化“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坚持监管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督促企业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闭环整改,对拒不整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单位依法予以清退;常态化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严防隐患反弹回潮,倒逼出租、承租双方落实安全责任,全力维护辖区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编辑:金湾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林景静
压实责任除隐患!金湾区全力推进“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金湾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26-11-02 14:28

近期,金湾区全面启动“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分阶段推进排查建档、集中攻坚、巩固提升。压紧压实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安全责任,筑牢园区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树牢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只租不管、一租了之”。

10月28日,金湾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联合各街镇、应急、消防等部门召开“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辖区41家“厂中厂”“园中园”业主单位、45名企业安全负责人参会,现场签字确认并签收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厂中厂”“园中园”,指的是同一个厂区或园区内有多家企业共同生产经营的场所。这类场所业态复杂、安全风险交织,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

法律警示:出租、承租双方不落实主体责任将承担这些后果

1.出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定期安全巡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一并予以追责。

2.承租方存在非法违规生产、擅自改造厂房、违规动火作业、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承租单位,监管部门将采取约谈督办等综合处置措施督促清退。

3.安全生产执法实行“一案双罚”,同一违法案件既处罚企业,同时追责主要负责人;如因违法情形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承租方及转租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导致事故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警示

广东多地已有多起“厂中厂”“园中园”执法案例:东莞某园中园出租方只收租金,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开展统一巡查,对多家承租企业隐患放任不管,被实施一案三罚,企业及负责人均被处罚,承租企业同步立案查处;另有业主将厂房租给无资质人员非法生产危化品,出租方因未履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义务,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佛山部分村级工业园因多层转租、各方推诿安全责任,防火分隔混乱、隐患丛生,出租方、转租方、承租方被多方追责,拒不整改单位直接予以清退。

安全指引:“厂中厂”“园中园”重点安全要求

出租方重点安全要求

1.全面公示厂区布局和风险信息。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厂区、园区安全风险底数;在厂区、园区醒目位置张贴厂区平面布置图、应急疏散路线图,标明各承租方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区域、主要安全风险点、安全责任人等信息。

2.严格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出租方必须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坚决防止“只租不管”“一租了之”。

3.严禁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和消防设计。对属于违章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场所,一律不得出租。严禁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厂房出租用于“三合一”“多合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装修装饰。

4.配齐管好共用安全设施,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出租方必须配齐并维护厂区、园区内共用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全面清理铁栅栏、卷帘门等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确保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实现联合应急演练。出租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所有承租方的联合消防演练,重点演练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内容,提升协同应急能力。

承租方重点安全要求

1.严禁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租方严禁在承租厂房内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严禁以租赁、挂靠等方式搞“小化工”“黑窝点”;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严禁违规转租分租。

2.严禁违法违规施工改造。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占用防火间距,不得拆除防火分隔设施;严禁降低建筑防火等级、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生产加工期间禁止动火作业;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应急准备”措施。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承租方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学习本行业领域以及消防、建筑、特种设备等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动态清零。

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承租方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岗前培训,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逃生自救和应急处置技能;加强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禁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下一步,金湾区将持续深化“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坚持监管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督促企业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闭环整改,对拒不整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单位依法予以清退;常态化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严防隐患反弹回潮,倒逼出租、承租双方落实安全责任,全力维护辖区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编辑:金湾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林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