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爬上塔吊 一男子被拱北警方行政拘留5日

8月20日,因与施工单位发生工资纠纷,一男子竟徒手爬上九洲大道某在建工地塔吊。在民警、消防员及辖区街道办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该男子终于平安下塔。事后,该男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拱北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网络图)

据悉,8月20日9时43分,拱北派出所接110警情称,在香洲区九洲大道某在建工地,一男子爬上工作中的塔吊阻挠施工。民警赶到现场时,该男子正坐在40多米高的塔吊上,言语和情绪十分激动,随时有高空坠落的危险。施工单位此时已暂停作业,并疏散在场工人。

到场民警立即与消防部门、拱北街道办人社所工作人员一同开展救援。因男子距离地面太高,民警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只能通过电话与其沟通。民警表明支持其合法维护正当权益,但其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通过违法方式进行维权。经过半个小时的劝导,该男子终于同意离开塔吊,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经调查,爬塔吊的男子李某某(36岁,贵州人)是一名木工,于8月10日到该工地上班,其后与施工单位就应发工资额产生严重分歧。20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攀爬上塔吊,意图给施工单位施加压力。他的极端行为导致工地停工2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拱北警方依法对他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与施工单位的工资纠纷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跟进处理。

拱北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工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此前对工作细则没有具体约定,导致后来双方对口头约定产生不同的解读,使得双方始终无法谈妥工资额。对此类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应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处理。切忌以堵门、堵路、跳楼等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任何过激极端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明确工资待遇,以保障双方权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一旦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字:罗汉章 见习记者陈雁南 通讯员李瑞献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孙宁
因纠纷爬上塔吊 一男子被拱北警方行政拘留5日
观海融媒 2020-08-31 22:16

8月20日,因与施工单位发生工资纠纷,一男子竟徒手爬上九洲大道某在建工地塔吊。在民警、消防员及辖区街道办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该男子终于平安下塔。事后,该男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拱北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网络图)

据悉,8月20日9时43分,拱北派出所接110警情称,在香洲区九洲大道某在建工地,一男子爬上工作中的塔吊阻挠施工。民警赶到现场时,该男子正坐在40多米高的塔吊上,言语和情绪十分激动,随时有高空坠落的危险。施工单位此时已暂停作业,并疏散在场工人。

到场民警立即与消防部门、拱北街道办人社所工作人员一同开展救援。因男子距离地面太高,民警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只能通过电话与其沟通。民警表明支持其合法维护正当权益,但其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通过违法方式进行维权。经过半个小时的劝导,该男子终于同意离开塔吊,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经调查,爬塔吊的男子李某某(36岁,贵州人)是一名木工,于8月10日到该工地上班,其后与施工单位就应发工资额产生严重分歧。20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攀爬上塔吊,意图给施工单位施加压力。他的极端行为导致工地停工2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拱北警方依法对他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与施工单位的工资纠纷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跟进处理。

拱北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工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此前对工作细则没有具体约定,导致后来双方对口头约定产生不同的解读,使得双方始终无法谈妥工资额。对此类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应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处理。切忌以堵门、堵路、跳楼等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任何过激极端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明确工资待遇,以保障双方权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一旦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字:罗汉章 见习记者陈雁南 通讯员李瑞献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