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掀起了一场“云看房”热潮,但值得注意的是,仅通过“云看房”就交付定金、甚至签订合同,可能会引发买卖纠纷。近日,横琴法院审结一宗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香港居民谭女士与被告珠海某房产开发公司远程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后产生纠纷,谭女士以被告未就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主要事项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令房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5万元。
2020年12月,原告香港居民谭女士在通过被告售房人员发送的微信短视频及售房文案了解房屋基本信息后,与被告远程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其中“特别提示”部分载明,原告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被告在销售现场公示或向原告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示范文本等一系列文件。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催促履行付款义务。两日后,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认购协议。1月13日,被告认为原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向其发出《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并没收定金。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原告在协议“特别提示”部分签名,但庭审中双方确认协议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网上视频方式,结合疫情防控政策及原告身处香港的实际来判断,原告未能亲赴项目销售现场。被告应就其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尽更高的举证责任,然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法院采信原告关于其未阅读和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主张。
被告未向原告公示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合同条款构成违约,而原告在签署认购协议后未依约付款亦构成违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看,双方未能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向对方发函提出解除认购协议,为此,横琴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认购协议更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横琴法院认定房产开发公司作为合同提供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构成违约,又认定购房人未依约付款亦构成违约,判令房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5万元,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解决了利益矛盾冲突,有力维护了香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和被告收到判决后,均服判息诉,且主动履行完毕,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掀起了一场“云看房”热潮,但值得注意的是,仅通过“云看房”就交付定金、甚至签订合同,可能会引发买卖纠纷。近日,横琴法院审结一宗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香港居民谭女士与被告珠海某房产开发公司远程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后产生纠纷,谭女士以被告未就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主要事项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令房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5万元。
2020年12月,原告香港居民谭女士在通过被告售房人员发送的微信短视频及售房文案了解房屋基本信息后,与被告远程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其中“特别提示”部分载明,原告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被告在销售现场公示或向原告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示范文本等一系列文件。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催促履行付款义务。两日后,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认购协议。1月13日,被告认为原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向其发出《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并没收定金。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原告在协议“特别提示”部分签名,但庭审中双方确认协议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网上视频方式,结合疫情防控政策及原告身处香港的实际来判断,原告未能亲赴项目销售现场。被告应就其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尽更高的举证责任,然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法院采信原告关于其未阅读和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主张。
被告未向原告公示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合同条款构成违约,而原告在签署认购协议后未依约付款亦构成违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看,双方未能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向对方发函提出解除认购协议,为此,横琴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认购协议更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横琴法院认定房产开发公司作为合同提供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构成违约,又认定购房人未依约付款亦构成违约,判令房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5万元,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解决了利益矛盾冲突,有力维护了香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和被告收到判决后,均服判息诉,且主动履行完毕,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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