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示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提出各地区要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文件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指导性的实施意见。我市坚定贯彻落实国办及广东省文件精神,并制定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在“十四五”期间,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6万套的工作目标。为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促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推进实施,方便集体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市民、青年人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要求,我市制定了《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我市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发展,有效改善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居住环境。

(二)推动我市住房制度向租购并举的方向发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启动我市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体系向租购并举的方向发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其发展将是我市实现市民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精神的实施落地,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供应,进而推动我市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工作目标。

(三)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供给渠道

2021年全市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约1.8万套,其中以政府投资建设和国企投资开发为主,社会投资较少,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尚不完善且缺乏有效地筹资激励机制。国办22号文件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优惠,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完善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内容,引导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供给渠道。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规定》总体要求

1.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房屋准入和退出规定

1.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2.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退出规定: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运营单位应依法合规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3.现有房源规划管理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现有房源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由申请主体向区住建部门递交材料(包括:产权人或申请主体基本情况、项目用地及房屋基本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方案等材料),由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监管。现有房源项目应符合准入管理要求,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年限不少于6年,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三)人员基本准入和退出规定

1.申请人员基本准入条件

明确定义了适用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1)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辖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④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珠海自主创业的。

(2)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①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②申请人为本市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④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连续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记录;申请人在珠海自主创业的,应当缴纳3个月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应当同时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职工如集体入住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职工须满足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规定且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承租人员退出原则

主要规定了8种退出情形,如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租住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内,在辖区内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等。

(四)其他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所有房源须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发布,应当在此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申请人可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申请人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初审及复核总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平台登记。为了便利申请人及时入住,申请人可采用承诺制,先与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办理入住,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并向申请人就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产业发展、人口分布、资源分配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的申请条件;产业园区具体申请条件可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及产业园区制定的申请条件应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编辑:谢诗琪 责任编辑:扶志新
《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8-18 14:42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示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提出各地区要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文件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指导性的实施意见。我市坚定贯彻落实国办及广东省文件精神,并制定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在“十四五”期间,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6万套的工作目标。为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促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推进实施,方便集体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市民、青年人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要求,我市制定了《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我市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发展,有效改善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居住环境。

(二)推动我市住房制度向租购并举的方向发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启动我市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体系向租购并举的方向发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其发展将是我市实现市民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精神的实施落地,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供应,进而推动我市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工作目标。

(三)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供给渠道

2021年全市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约1.8万套,其中以政府投资建设和国企投资开发为主,社会投资较少,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尚不完善且缺乏有效地筹资激励机制。国办22号文件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优惠,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完善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内容,引导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供给渠道。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规定》总体要求

1.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房屋准入和退出规定

1.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2.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退出规定: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运营单位应依法合规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3.现有房源规划管理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现有房源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由申请主体向区住建部门递交材料(包括:产权人或申请主体基本情况、项目用地及房屋基本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方案等材料),由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监管。现有房源项目应符合准入管理要求,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年限不少于6年,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三)人员基本准入和退出规定

1.申请人员基本准入条件

明确定义了适用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1)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辖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④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珠海自主创业的。

(2)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①申请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②申请人为本市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④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连续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记录;申请人在珠海自主创业的,应当缴纳3个月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应当同时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职工如集体入住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职工须满足申请市场主体对外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规定且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承租人员退出原则

主要规定了8种退出情形,如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租住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内,在辖区内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等。

(四)其他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所有房源须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发布,应当在此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申请人可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申请人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初审及复核总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平台登记。为了便利申请人及时入住,申请人可采用承诺制,先与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办理入住,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并向申请人就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产业发展、人口分布、资源分配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的申请条件;产业园区具体申请条件可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及产业园区制定的申请条件应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编辑:谢诗琪 责任编辑:扶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