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与群众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整理了几个与契税相关的疑难问题。
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我家房屋被县政府征收了,重新购买的房屋怎么缴纳契税?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我开办了一家非营利性的幼儿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规定的享受契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税?提供什么资料办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契税与群众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整理了几个与契税相关的疑难问题。
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我家房屋被县政府征收了,重新购买的房屋怎么缴纳契税?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我开办了一家非营利性的幼儿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规定的享受契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税?提供什么资料办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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