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响委托消防执法“第一枪”!香洲区梅华街道开出首张消防罚单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地方公务员在挂点常驻镇街消防救援人员的指引下,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小型场所开出第一张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决定,实现全市委托消防执法“零的突破”

据了解,该沿街小超市(法定“小型场所”)存在“设置夹层类留宿场所”“灭火器具过期失效”“室内电线未套管保护”等不符合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经依法取证固证确认,梅华街道地方公务员通过“粤执法”信管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梅华街道地方公务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堆放杂物占堵疏散通道的情况。

近年来,珠海为解决基层“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题,构建“权责一致、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高效”的消防治理体系。其中,香洲区梅华街道试点推行委托消防执法机制,是继健全“挂点常驻镇街帮扶指导”工作机制、“消防救援分局”实体化全覆盖之后的又一创新赋能举措,着力激活基层火灾防控“神经末梢”,切实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水平。

在试点推进中,梅华街道结合辖区人口基数、经济规模以及风险源底数等实际,专门明确两名地方公务员派驻消防救援分局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同时,针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及农家乐(民宿)、出租屋,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高风险单位(场所),以及11种易发多发常发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类型,依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集中行使消防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极大释放闭环执法效能。其间,辖区司法所、消防救援分局全程监督指导、跟踪问效、合力保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下一步,珠海市消安委将总结提炼香洲区、斗门区委托消防执法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加强顶层设计、深化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消防监管执法创新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法律科普】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文字:蒋毅槿 通讯员邓翊阳 图片:通讯员邓翊阳 编辑:张文单 黄青芳 责任编辑:蓝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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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响委托消防执法“第一枪”!香洲区梅华街道开出首张消防罚单
观海融媒 2023-09-14 12:52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地方公务员在挂点常驻镇街消防救援人员的指引下,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小型场所开出第一张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决定,实现全市委托消防执法“零的突破”

据了解,该沿街小超市(法定“小型场所”)存在“设置夹层类留宿场所”“灭火器具过期失效”“室内电线未套管保护”等不符合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经依法取证固证确认,梅华街道地方公务员通过“粤执法”信管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梅华街道地方公务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堆放杂物占堵疏散通道的情况。

近年来,珠海为解决基层“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题,构建“权责一致、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高效”的消防治理体系。其中,香洲区梅华街道试点推行委托消防执法机制,是继健全“挂点常驻镇街帮扶指导”工作机制、“消防救援分局”实体化全覆盖之后的又一创新赋能举措,着力激活基层火灾防控“神经末梢”,切实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水平。

在试点推进中,梅华街道结合辖区人口基数、经济规模以及风险源底数等实际,专门明确两名地方公务员派驻消防救援分局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同时,针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及农家乐(民宿)、出租屋,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高风险单位(场所),以及11种易发多发常发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类型,依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集中行使消防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极大释放闭环执法效能。其间,辖区司法所、消防救援分局全程监督指导、跟踪问效、合力保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下一步,珠海市消安委将总结提炼香洲区、斗门区委托消防执法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加强顶层设计、深化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消防监管执法创新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法律科普】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文字:蒋毅槿 通讯员邓翊阳 图片:通讯员邓翊阳 编辑:张文单 黄青芳 责任编辑: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