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珠海的行为管理,保障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修订。近日,《办法》修订版正式印发执行。
《办法》修订版共分六章27条,“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原则、适用范围、返投主体及返投的定义、返投倍数要求以及返投认定的基本流程。
返投,是指返投实施主体投资或服务于珠海产业发展的行为,包括投资于珠海的企业或引荐外地企业迁入并在珠海开展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为。落实返投工作和实施返投认定旨在充分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引进外地优质企业和扶持珠海本地企业发展,实现“以投促引、以投促产”的目标。
在“返投行为构成”上,修订版规定了可被认定为返投的四种返投行为构成形式。其中,第四种情形即其他类型,明确指出包括了能够发挥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或实现返投倍数放大,或为珠海市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或实现珠海存量项目新增在珠海的投资,或为珠海做出重大税收贡献并经基金管理公司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返投行为。
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返投行为认定的时间范围,规定有效返投行为的认定时间范围即返投义务期自基金管理公司收到子基金管理人以邮件或纸质形式提交的子基金申请方案之日(若子基金为已存续的基金,可追溯到该基金在中基协备案之日)起,至合伙协议约定的子基金清算之日。
同时,《办法》修订版还规定返投标的需满足的条件、不被认定为返投的形式;明确了返投行为认定的程序、不同形式返投行为计算起始时间、不纳入返投金额计算的情形,以及返投未能及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可采取的措施和奖励等内容。《办法》修订版有效期为5年。
封面图:李建束 摄文字:苏振华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帅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珠海的行为管理,保障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修订。近日,《办法》修订版正式印发执行。
《办法》修订版共分六章27条,“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原则、适用范围、返投主体及返投的定义、返投倍数要求以及返投认定的基本流程。
返投,是指返投实施主体投资或服务于珠海产业发展的行为,包括投资于珠海的企业或引荐外地企业迁入并在珠海开展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为。落实返投工作和实施返投认定旨在充分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引进外地优质企业和扶持珠海本地企业发展,实现“以投促引、以投促产”的目标。
在“返投行为构成”上,修订版规定了可被认定为返投的四种返投行为构成形式。其中,第四种情形即其他类型,明确指出包括了能够发挥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或实现返投倍数放大,或为珠海市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或实现珠海存量项目新增在珠海的投资,或为珠海做出重大税收贡献并经基金管理公司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返投行为。
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返投行为认定的时间范围,规定有效返投行为的认定时间范围即返投义务期自基金管理公司收到子基金管理人以邮件或纸质形式提交的子基金申请方案之日(若子基金为已存续的基金,可追溯到该基金在中基协备案之日)起,至合伙协议约定的子基金清算之日。
同时,《办法》修订版还规定返投标的需满足的条件、不被认定为返投的形式;明确了返投行为认定的程序、不同形式返投行为计算起始时间、不纳入返投金额计算的情形,以及返投未能及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可采取的措施和奖励等内容。《办法》修订版有效期为5年。
封面图:李建束 摄文字:苏振华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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