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守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烟草制品、化妆品、酒类产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重点,依法查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某百货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2023年3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珠海市烟草专卖局到该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双喜”牌(硬)等注册商标18个品种共计37条卷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相关产品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并处罚没款24320元。
案例2:某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真实的化妆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假冒专利化妆品案
2023年8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发店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经营的“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抽检机构、被抽样化妆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该美发店经营的“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假冒专利化妆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10356元。
案例3:某超市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案
2024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天朝上品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商标注册人鉴别,该超市销售的“天朝上品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5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000元。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选择正规渠道进货,切勿知假售假、贪图非法利润,违法经营终将害人害己。
广大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仔细核对产品信息,保存购物凭证。如发现买到假货,请及时拨打热线电话12345、1231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侵权假冒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守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烟草制品、化妆品、酒类产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重点,依法查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某百货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2023年3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珠海市烟草专卖局到该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双喜”牌(硬)等注册商标18个品种共计37条卷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相关产品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并处罚没款24320元。
案例2:某美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真实的化妆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假冒专利化妆品案
2023年8月,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发店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经营的“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抽检机构、被抽样化妆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该美发店经营的“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假冒专利化妆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10356元。
案例3:某超市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案
2024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天朝上品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商标注册人鉴别,该超市销售的“天朝上品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5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000元。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选择正规渠道进货,切勿知假售假、贪图非法利润,违法经营终将害人害己。
广大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仔细核对产品信息,保存购物凭证。如发现买到假货,请及时拨打热线电话12345、12315或使用“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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