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住酒店夜间如厕摔伤,索赔10万元!合作区法院这样判→

房客在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酒店作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法院认定酒店及房客须对事件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酒店应当赔偿房客50%的损失。

入住酒店摔倒 索赔十万

某日下午,郭某携孩子入住某酒店。次日凌晨2点,郭某起床打算去洗手间,脚意外卡入床旁中空位置,身体失去平衡后向前摔倒。脸重重撞上了石头装饰地面,造成面部挫裂伤和鼻骨骨折。

经医院治疗康复后,郭某将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一并诉至横琴法院,提出约10万元索赔,主张房间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面部受伤,并存在毁容风险,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

双方过错同等 五五划分定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提交的与赵某的电话录音显示,赵某承认酒店设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郭某入住的房间确实存在地面铺满石头、床与地面之间存在高度差等明显的安全隐患问题,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至事发已过去数小时,对于房间的装修情况应有较为明确的认知,摔倒受伤也有其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自身亦存在疏忽。

法院认定郭某及酒店须对事件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酒店应当赔偿郭某50%的损失。

合理认定损失 法定代表人无责

经过对郭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法院判决酒店赔偿郭某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计7000余元。

至于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因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该归于酒店,故法院认定赵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正值暑期酒店住宿高峰,酒店入住的安全防线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构筑。酒店经营者应在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全面排查公共空间和房间的地面、家具电器、各类设施和装饰物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确保夜间照明覆盖主要通道。

消费者入住酒店亦需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及时了解房间、洗手间、窗户等区域的安全性,夜间活动时开启照明设备,以避免意外发生。

文字: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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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住酒店夜间如厕摔伤,索赔10万元!合作区法院这样判→
观海融媒 2025-07-08 20:29

房客在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酒店作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法院认定酒店及房客须对事件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酒店应当赔偿房客50%的损失。

入住酒店摔倒 索赔十万

某日下午,郭某携孩子入住某酒店。次日凌晨2点,郭某起床打算去洗手间,脚意外卡入床旁中空位置,身体失去平衡后向前摔倒。脸重重撞上了石头装饰地面,造成面部挫裂伤和鼻骨骨折。

经医院治疗康复后,郭某将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一并诉至横琴法院,提出约10万元索赔,主张房间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面部受伤,并存在毁容风险,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

双方过错同等 五五划分定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提交的与赵某的电话录音显示,赵某承认酒店设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郭某入住的房间确实存在地面铺满石头、床与地面之间存在高度差等明显的安全隐患问题,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至事发已过去数小时,对于房间的装修情况应有较为明确的认知,摔倒受伤也有其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自身亦存在疏忽。

法院认定郭某及酒店须对事件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酒店应当赔偿郭某50%的损失。

合理认定损失 法定代表人无责

经过对郭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法院判决酒店赔偿郭某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计7000余元。

至于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因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该归于酒店,故法院认定赵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正值暑期酒店住宿高峰,酒店入住的安全防线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构筑。酒店经营者应在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全面排查公共空间和房间的地面、家具电器、各类设施和装饰物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确保夜间照明覆盖主要通道。

消费者入住酒店亦需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及时了解房间、洗手间、窗户等区域的安全性,夜间活动时开启照明设备,以避免意外发生。

文字: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