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地点,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购买培训课程后,经营者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服务部为其儿子购买早教课程,双方签订《课程销售协议》,购买168节课程服务,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总费用2.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周某向某服务部支付全部课程费。次年9月,某服务部注销,其经营者陈某同时是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飞某公司向周某出具《补充协议》,提出将授课地点由斗门区井岸镇变更为斗门区白蕉镇,周某认为授课地点相距太远不方便接送孩子,未签字同意,合同剩余100节课未消费使用。经沟通协商无果,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及退还剩余课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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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已按约定向某服务部支付全部课程费用,某服务部应当为周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飞某公司向周某表示要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并在微信中向周某发送《补充协议》,但周某并未签字同意。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特别是针对幼儿的课程培训,合同履行地点、接受服务场所是一般家长订立教育培训合同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涉及到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某服务部在原履行地点无法为周某继续提供服务,并且提出变更合同履行地点时,原合同主体某服务部已注销,《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某服务部,在周某不同意变更履行地点、续签《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周某诉请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某服务部注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经营者陈某承继。法院认定,陈某应当向周某退还剩余课程费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该类合同签订主体为孩子家长,实际接受服务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般无法独立履行合同、接受培训服务,往往需要家长的接送及陪同,特别是针对幼儿的课程培训。因此,接受服务方除了考虑师资品牌、课程设计,此外交通方便、场地设施及周边环境等都是选购课程并订立合同考量的重要因素,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提供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服务方未经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影响接受服务方履行合同的,接受服务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王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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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地点,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斗门法院 2025-07-22 16:38

购买培训课程后,经营者单方变更培训地点,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服务部为其儿子购买早教课程,双方签订《课程销售协议》,购买168节课程服务,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总费用2.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周某向某服务部支付全部课程费。次年9月,某服务部注销,其经营者陈某同时是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飞某公司向周某出具《补充协议》,提出将授课地点由斗门区井岸镇变更为斗门区白蕉镇,周某认为授课地点相距太远不方便接送孩子,未签字同意,合同剩余100节课未消费使用。经沟通协商无果,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及退还剩余课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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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已按约定向某服务部支付全部课程费用,某服务部应当为周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飞某公司向周某表示要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并在微信中向周某发送《补充协议》,但周某并未签字同意。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特别是针对幼儿的课程培训,合同履行地点、接受服务场所是一般家长订立教育培训合同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涉及到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某服务部在原履行地点无法为周某继续提供服务,并且提出变更合同履行地点时,原合同主体某服务部已注销,《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某服务部,在周某不同意变更履行地点、续签《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周某诉请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某服务部注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经营者陈某承继。法院认定,陈某应当向周某退还剩余课程费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该类合同签订主体为孩子家长,实际接受服务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般无法独立履行合同、接受培训服务,往往需要家长的接送及陪同,特别是针对幼儿的课程培训。因此,接受服务方除了考虑师资品牌、课程设计,此外交通方便、场地设施及周边环境等都是选购课程并订立合同考量的重要因素,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提供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服务方未经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影响接受服务方履行合同的,接受服务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