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仃新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时代逻辑与珠海实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其本质是一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珠海经济特区作为这场变革的“试验田”与“窗口”,其立法实践,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生动典范。珠海经济特区自1996年获得全国人大授予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其立法轨迹深刻嵌入改革开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不仅成为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沿窗口,更是阐释“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内在逻辑的经典样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总结其经验,对于新征程上通过高水平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历史脉络:

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国家阶段性发展目标,体现了地方实践与国家战略的深层互动与协同演进。

1.奠基与初创(1990年代):构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回应“依法治国”大幕初启。这一时期,正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与“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刚刚获得,就迅速聚焦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基础领域,将改革开放初期探索形成的有效行政管理措施(如“五个统一”“八个不准”)上升为法律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清晰的产权规则与稳定的行为预期,显著降低了要素集聚与交易的成本,实质是为经济体制转轨铺设法治化轨道,有力响应了国家层面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要求。

2.拓展与深化(2000年至2010年代):驱动发展方式转型,践行科学发展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度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协作,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重点有序向促进科技创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侧重。例如,通过立法形式巩固“科技重奖”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明确技术入股规则,构建激励相容的创新制度环境。这一阶段的立法,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引导资源配置从传统的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为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3.升华与赋能(新时代以来):对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重大战略布局。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面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实践焕发“先行先试”的突破性与“制度型开放”的引领性。聚焦点深化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以及治理创新。立法逻辑已跃升为参与更高层次的制度竞争与合作,致力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探索不同法律体系、规制标准互联互通的可行路径,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

理论阐释:

制度经济学视域下的核心效能与演进机制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剖析,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实践的成功,在于其系统性地发挥了法治作为“生产性制度”的核心功能,促进了制度变迁的良性循环。

1.稳定预期与降低交易成本。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清晰界定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珠海从早期的土地、规划、环保立法,到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商事登记法规,其持续作用在于不断明晰各类产权边界,压缩制度性交易成本。用法治替代随意性较大的行政指令,为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透明的投资经营预期,成为吸引和激活生产要素的关键。

2.塑造激励与引导资源配置。法治是发展的保障,先进的制度塑造激励结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产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等,通过法律权威将资源配置明确导向创新活动与实体经济。例如,高新区条例中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专项扶持立法,精准改变了微观主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激励企业家进行长期研发投资而非短期套利,有效矫正市场失灵和政策扭曲。

3.激发竞争与供给制度知识。地方政府间的良性竞争是中国过往发展的重要动力。经济特区立法权赋予了珠海在法治层面的“制度供给”优势。其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数据资源开发和海岛发展等领域创制的“全国首部”法规,实质是在统一的宪法法律秩序下进行的治理效能“制度赛跑”。这种基于地方实践的立法探索,生成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知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经过实践检验的优选方案,提升了整体制度的适应性与进化能力。

4.突破依赖与固化改革成果。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以可控的方式逐步突破“路径依赖”。经济特区立法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风险可控的试验田”和“改革成果固化器”的双重角色。它将中央授权的“先行先试”政策及时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稳定性的法规,防止政策反复。例如,横琴新区条例中关于财政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之后,由珠海贡献原创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将“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法治化,确保了重大战略行稳致远,完美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与“加强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未来取向:

以高水平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建言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经济特区立法权应当从“改革试验权”向“治理创新策源权”与“新质生产力护航权”深化拓展。未来应着重于以下四个战略方向:

1.聚焦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提供前瞻性规则供给。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重心应该前瞻性布局于数据产权确权与流通、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伦理与规制、未来产业标准制定、绿色金融创新、深海空天开发等前沿领域。目标是构建既能激发颠覆性创新活力,又能有效管控风险的“敏捷型”或“响应型”法律框架,如探索设立“产业-科技-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壮大塑造最优法治生态。

2.深化制度型开放压力测试,打造规则对接示范标杆。在粤港澳大湾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应当更大胆、更深入地进行“规则再造”。建议在跨境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高端人才税负平衡、医疗卫生标准互认、生态保护和应急救援协同、商事争议高效解纷等领域,探索创设既衔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又符合国情与区域特色的“融合性规则体系”。推动从“物理连接”向“制度对接”纵深发展,成为国家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枢纽与规则输出地。

3.创新立法与治理协同机制,提升治理体系整体效能。面对新技术和社会结构的快速变迁,需要构建起更具弹性和学习能力的立法与治理模式。一是健全“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跟踪评估-动态修订”的全链条响应机制;二是围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尝试“监管沙盒”配套立法,为金融科技、平台经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提供安全试错空间;三是强化区域协同立法,与大湾区其他城市就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联合立法,提升区域治理一体化水平。

4.完善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夯实法治社会根基。在提升立法质量和专业性的同时,必须同步注重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一是要拓展多元参与渠道,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新兴领域立法时,引入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社会公众深度参与,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与共识度。二是要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使其不仅成为民意“直通车”,更应该成为立法调研、规则试验和法治宣传的前沿阵地。三是要建立重点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评估与反馈循环,将公众获得感、市场主体满意度作为评估立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使立法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反映人民意愿、获得普遍认同,为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行奠定坚实社会基础。

三十年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史,是一部以地方性法治实践主动融入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微观史诗。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治理范畴,展现了法律作为生产性制度要素在驱动经济增长、塑造治理模式中的核心作用。

珠海的立法经验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逻辑:通过“地方探索-法治固化-全国推广”这样一条“试验-确认-升华”的路径,实现改革与法治在动态平衡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面向未来,继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珠海一隅的发展问题,其深远意义更在于持续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源自基层实践、经过法治淬炼的“制度公共产品”和治理智慧。

作者单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字:贾雷 编辑:莫海晖 责任编辑:董帅奇
伶仃新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时代逻辑与珠海实践
珠海特区报 2026-03-04 02:58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其本质是一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珠海经济特区作为这场变革的“试验田”与“窗口”,其立法实践,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生动典范。珠海经济特区自1996年获得全国人大授予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其立法轨迹深刻嵌入改革开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不仅成为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沿窗口,更是阐释“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内在逻辑的经典样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总结其经验,对于新征程上通过高水平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历史脉络:

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国家阶段性发展目标,体现了地方实践与国家战略的深层互动与协同演进。

1.奠基与初创(1990年代):构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回应“依法治国”大幕初启。这一时期,正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与“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刚刚获得,就迅速聚焦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基础领域,将改革开放初期探索形成的有效行政管理措施(如“五个统一”“八个不准”)上升为法律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清晰的产权规则与稳定的行为预期,显著降低了要素集聚与交易的成本,实质是为经济体制转轨铺设法治化轨道,有力响应了国家层面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要求。

2.拓展与深化(2000年至2010年代):驱动发展方式转型,践行科学发展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度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协作,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重点有序向促进科技创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侧重。例如,通过立法形式巩固“科技重奖”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明确技术入股规则,构建激励相容的创新制度环境。这一阶段的立法,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引导资源配置从传统的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为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3.升华与赋能(新时代以来):对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重大战略布局。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面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实践焕发“先行先试”的突破性与“制度型开放”的引领性。聚焦点深化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以及治理创新。立法逻辑已跃升为参与更高层次的制度竞争与合作,致力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探索不同法律体系、规制标准互联互通的可行路径,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

理论阐释:

制度经济学视域下的核心效能与演进机制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剖析,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实践的成功,在于其系统性地发挥了法治作为“生产性制度”的核心功能,促进了制度变迁的良性循环。

1.稳定预期与降低交易成本。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清晰界定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珠海从早期的土地、规划、环保立法,到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商事登记法规,其持续作用在于不断明晰各类产权边界,压缩制度性交易成本。用法治替代随意性较大的行政指令,为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透明的投资经营预期,成为吸引和激活生产要素的关键。

2.塑造激励与引导资源配置。法治是发展的保障,先进的制度塑造激励结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产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等,通过法律权威将资源配置明确导向创新活动与实体经济。例如,高新区条例中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专项扶持立法,精准改变了微观主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激励企业家进行长期研发投资而非短期套利,有效矫正市场失灵和政策扭曲。

3.激发竞争与供给制度知识。地方政府间的良性竞争是中国过往发展的重要动力。经济特区立法权赋予了珠海在法治层面的“制度供给”优势。其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数据资源开发和海岛发展等领域创制的“全国首部”法规,实质是在统一的宪法法律秩序下进行的治理效能“制度赛跑”。这种基于地方实践的立法探索,生成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知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经过实践检验的优选方案,提升了整体制度的适应性与进化能力。

4.突破依赖与固化改革成果。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以可控的方式逐步突破“路径依赖”。经济特区立法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风险可控的试验田”和“改革成果固化器”的双重角色。它将中央授权的“先行先试”政策及时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稳定性的法规,防止政策反复。例如,横琴新区条例中关于财政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之后,由珠海贡献原创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将“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法治化,确保了重大战略行稳致远,完美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与“加强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未来取向:

以高水平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建言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经济特区立法权应当从“改革试验权”向“治理创新策源权”与“新质生产力护航权”深化拓展。未来应着重于以下四个战略方向:

1.聚焦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提供前瞻性规则供给。珠海经济特区立法的重心应该前瞻性布局于数据产权确权与流通、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伦理与规制、未来产业标准制定、绿色金融创新、深海空天开发等前沿领域。目标是构建既能激发颠覆性创新活力,又能有效管控风险的“敏捷型”或“响应型”法律框架,如探索设立“产业-科技-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壮大塑造最优法治生态。

2.深化制度型开放压力测试,打造规则对接示范标杆。在粤港澳大湾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应当更大胆、更深入地进行“规则再造”。建议在跨境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高端人才税负平衡、医疗卫生标准互认、生态保护和应急救援协同、商事争议高效解纷等领域,探索创设既衔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又符合国情与区域特色的“融合性规则体系”。推动从“物理连接”向“制度对接”纵深发展,成为国家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枢纽与规则输出地。

3.创新立法与治理协同机制,提升治理体系整体效能。面对新技术和社会结构的快速变迁,需要构建起更具弹性和学习能力的立法与治理模式。一是健全“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跟踪评估-动态修订”的全链条响应机制;二是围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尝试“监管沙盒”配套立法,为金融科技、平台经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提供安全试错空间;三是强化区域协同立法,与大湾区其他城市就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联合立法,提升区域治理一体化水平。

4.完善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夯实法治社会根基。在提升立法质量和专业性的同时,必须同步注重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一是要拓展多元参与渠道,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新兴领域立法时,引入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社会公众深度参与,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与共识度。二是要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使其不仅成为民意“直通车”,更应该成为立法调研、规则试验和法治宣传的前沿阵地。三是要建立重点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评估与反馈循环,将公众获得感、市场主体满意度作为评估立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使立法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反映人民意愿、获得普遍认同,为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行奠定坚实社会基础。

三十年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史,是一部以地方性法治实践主动融入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微观史诗。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治理范畴,展现了法律作为生产性制度要素在驱动经济增长、塑造治理模式中的核心作用。

珠海的立法经验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逻辑:通过“地方探索-法治固化-全国推广”这样一条“试验-确认-升华”的路径,实现改革与法治在动态平衡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面向未来,继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珠海一隅的发展问题,其深远意义更在于持续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源自基层实践、经过法治淬炼的“制度公共产品”和治理智慧。

作者单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字:贾雷 编辑:莫海晖 责任编辑:董帅奇